四川省邻水县一村民实名举报:因《牌坊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的承包合同纠纷,引发官司,邻水县法院个别法官枉法裁决以权压法。
举报信原文附后,请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尊敬的各级领导及新闻媒体:
我叫余代明,男,现年60岁(身份证号码:51303119640209XXXX)系四川省邻水县城南镇牌坊村8组村民(联系电话:1508265XXXX)因承包水库合同纠纷一案,致使我含冤15年,惨遭经济损失(修水库和死鱼)262338元,至今该案无人问津,经多年多次申诉请求,也没有得到任何解决,实际存在民生问题仍据实依然存在,严重导致我一家人负债累累,生活无着,目不忍睹,日子过得苦不堪言。故特含泪向你们控诉,斗胆诚挚请求,敬望你们速派员查实,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惩恶扬善,仗义执法,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解决,以示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还法治国家法律的尊严,还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的宗旨。
我一个水库当地的农村居民,本着开放搞活、开拓经济收入,提高一家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当地渔业的发展,增加人民生活的食材资源,我于2007年12月18日与国有企业邻水城郊水利水保站签订了《牌坊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用于发展养鱼事业。其合同约定:“水库现状”“承包期五年”“平时必须保持正常水准”“每年承包金1.2万元”,签订该合同实施至2008年5月12日因汶川大地震后,因其大地震波及我地,强烈导致我县多地多处受损,其我所承包的牌坊水库也遭受到严重损失,严重导致该承包水库四周撕裂穿孔,坝基松动裂缝,库底裂缝成洞,实已成为危存水库,致使长期四处漏水,经久不息,致使蓄水无法到位,库水流失,无法达到签订合同时现状,实难蓄水养鱼,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致使我经济损失十分严重,为此我曾多年多次以当面、书面、口头和行文向该水库的所有权人邻水县水利局、邻水县城郊水利水保站反应,请求出资并派员急时修整牌坊水库,以保水库安全完好,确保蓄水用水和养殖,以便全面实施该合同约定,以保其双方的合法权益。但是水库的所有权单位邻水县水利局和城郊水利水保站等的领导,视而不见,听而不闻,领而不管,管而不做,公然拒绝行政行为,视人民利益为儿戏,置人民为草芥,公然值国家利益于不顾。
2008至2011年间,因“5.12”地震后,严重造成了我的承包的牌坊水库四周开裂渗水,库底底坝开裂毁损成洞,库水横溢,流淌不息,长期达不到合同中的“现状”水位,特别遇天热早情时期,严重致使水位低下,蓄水不足,水中缺氧,所养殖伯大小各种鱼种难以生存,先后多年多次造成了水库存鱼严重缺氧大量死亡。2008至2011年共损失(死亡各种鱼)给我造成经济损失154338元(具体记录单和死亡原告鉴定)是实。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乙方承包期满时,乙方必须提前将鱼捞打净,到期之日,即向甲方交库及有关固定资产,承包期满,水位不得低于最低水位线(即最后一个放水孔),库内未打尽者归甲方所有》。
以上我所遭受因“5.12”地震造成水库毁损撕裂开缝穿洞,无法蓄水盛水,根本达砂到合同中的“现状”水位,严重造成各种鱼类的大量死亡,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154338元和为修补水.库购置原材料和人工修补水库费用共计垫支花费了现金108000元是实,两项共计262338元。水库所有权人(发包人)还恶人先告状,诉至邻水县法院,无端请求收回房子和租金费3.6万元(三年),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
然而因一审法院涉及腐败、二审法院均不顾事实,不重证据,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枉法认定事实,违法偏袒。发包方《牌坊水库》所有权人邻水县水务局、邻水城郊水利水保站拒不依法履责,不依法行政,不尊重客观事实,不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然作出枉法判决,错误判决我支付其承包费余款3.6万元,并退还房屋。我对此依法提起了反诉,依法具实请求合同发包人依法支付我为整修水库的工程款垫支的全款108000元和造成多次水库短水缺氧鱼类大量死亡的经济损失154338元,两项共计损失2623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依法得到支持,作出支持公信的判决。但一、二审法院不顾事实,不重证据,官官相卫,违法作出了错误判决和错误维护原判,错误地保护了一审被告、二被上诉人的不法利益,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由于司法程序进行中,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公然违背事实,是有悖法律的枉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致使我一家人负债累累,债务加身,讨债人络绎不绝,导致全家生活无着,苦不堪言,过着生不如死的非人生活,其景危如累卵,惨不念睹在现了极度贫困户的十五沉兔和百姓蒙冤的悲剧,是可念孰不可忍。邻水县人民法院的审判长谢诚、马林东乱用职权,包庇纵容、渎职枉法,枉法裁决。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56 条、第65条。
邻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审判长谢诚渎职枉法,枉法裁决。对一审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乱用职权,包庇纵容、渎职枉法,枉法裁决,全部采纳一审邻水县法院不完整纸条,搞虚假诉讼来判决案件,故意让原告败诉,违反《法官法》6条、10条、46条1、2、4、5、7款,根据《民事诉讼法》399条2、3、4、5、6 款、《刑事诉讼法》280条、307条《公务员法》59条等诉求追责查处乱用职权,渎职枉法,枉法裁决的法律责任。
我实为极度无奈,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求人人不助。为了救水库,为了救水库里的鱼,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免遭-日毁坏的损失,我只好采取自救,我四处求助,八方借钱,先后多次向他人借钱垫购置原材料(水泥、砂石、钢筋),庭请多名工人整修水库遗漏参水处,加固磊砌挡墙坝基、堵塞漏洞缝等各项施工工程,共花去总维修费10800元其是实,此整修水库的全额费用理应由合同的发包方依法承担给付工程款的义务,以示履责和公平公正。
请邻水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邻水县人民法院违反政治纪律,对抗中央决策,搞两面派,台上一套,台下一套,欺上瞒下,压案不查,有案不立,有罪不究,诉求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对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追责查处渎职行为,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罔顾事实和证据,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不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违反《民事诉讼法》103条,198条,200条1款、5款,6款,8款、2款、3款、4款,9款,11款,13款,209 条,根据《民事,行政诉讼法》399条2款、3款、4款、5款、6款,《法官法》6条、10条、46条1款、2款、4.款、5款、7款,《刑事诉讼法280条,307条》、《公务员法59条》等严重失职、渎职,枉法裁决。一审诉求对其违法渎职杆法裁决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诉人余代明与邻水县城郊水利水保站签定《牌坊水库经营承包合同》的承包期为:2008年元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该合同期满6年多时间,邻水县城郊片区水务技术推广站才于2019年6月14日将申请人余代明起诉到邻水县人民法院。其诉讼时效期早已过三年,承包期满己自动终止。又于2024年9月6日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宁小波对我说,你的案子不受理,不予以立案。而邻水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搞虚假诉讼,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间。请求严肃查处。纠正错误判决;依法赔偿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误工费。
为了引以为戒,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对其他参与单位和个人给以相应处罚,恳请支持控告人的诉求。
全案只因权大于法,层层不是不作为,就是乱作为造成的,望领导高度重视!深挖严查法官。请求撤销邻水县人民法院(2019)川1623 民初1651《民事判决书》,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国家信访局和最高院批复了多次,邻水县人民法院不处理该案件,来回踢皮球,请求中央政法委纠错此案。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以上情况属实,原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敬望你们关心实际存在的民生问题,展望派员查实,本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解决,以救民于水火,希望各有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还白姓一个公道。
以上举报材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或虚构举报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举报人:余代明
2024年9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