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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公布3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14 09:46:16    来源:达州生态环境    浏览量:    作者:

  案例一:

  达州市通川区某口腔诊所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案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25日,通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市局违法案件线索移交,对达州市通川区某口腔诊所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该诊所正常营业,其主要从事口腔服务,使用1台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经查,该射线装置于2021年9月23日安装并投入使用至今,但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诊所拟作出处罚款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4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重庆某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划定射线装置安全防护区域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2日,达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重庆某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在达州市宣汉县普光镇石人村5社王家湾使用Ⅱ类X射线装置机对普光园区化工专线输气管道进行无损检测作业,以野外作业区域地形复杂,不便操作为由,仅在距离X射线机25米远处设置有1个“X射线,注意辐射”的警示牌,无其他任何辐射安全防护措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3月12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3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第一款,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其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三:

  达州市达川区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案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5日,达川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辐射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达州市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有摄像拍片业务,使用的是1台口腔数字化X射线机,于2024年1月使用至今,但该公司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达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诊所作出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编辑:王丹

  审核:周晓

  终审:罗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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