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3 09:30:55 来源:巴蜀天地红 浏览量: 作者:
正是一年秋收季,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污染防治工作,消除秸秆焚烧隐患,不断深化和巩固蓝天保卫攻坚战成果,进一步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辖区实际,全面开展禁烧巡查工作,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以实际行动守护我们的家园。
连日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加大日常巡查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宣传力度,通过流动宣传车广播、发放宣传单、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多种有效途径,大力普及秸秆禁烧相关政策法规知识以及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同时,结合城区实际,联合相如、周口两个街道办对县城区周边辖区开展全面的禁烧巡查工作,鼓励农民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处理秸秆,对巡查中发现的秸秆焚烧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扑灭一起,全力打好蓝天保卫持久战。
8月19日上午,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团包岭村二组存在私自焚烧秸秆行为,随即对其进行了制止,并将正在燃烧的火苗进行了扑灭。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现场宣讲焚烧秸秆的危害,并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教育引导,提高了群众的环保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焚烧行为的发生。2024年8月1日至8月21日,共发现并制止20余起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现场劝导、警告20余人次。我们始终坚持惩教相结合的原则,对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的当事人,依据《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针对秸秆焚烧高发时段加大巡查力度,做到“发现快、确认快、行动快”,同时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理解、配合、支持秸秆禁烧工作,切实提高群众环保意识。联合相如、周口两个街道办对城乡结合部开展常态化巡查管控,尤其是加强对易发、多发区域的巡查管控,一旦发现着火点,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制止,从源头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与市民一同守护大气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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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禁止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枯草或者其他废弃物。
第四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共享一片蓝天,共创一个美好家园
蓬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呼吁广大居民朋友们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露天焚烧行为
也希望第一时间进行制止
并拨打城管执法服务电话0817-8608188进行举报
让我们携手建设更加浪漫宜居繁荣的蓬安美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