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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神速结案(一)—法官曾福等人4小时左右完成16件事

发布时间:2023-07-24 21:28:58    来源:宏法法律网    浏览量:    作者:网友曝料

  笔者在《中国法制在线》网上看见一文《四川省中江县法院三天结案 坐堂执行 司法界奇迹!》的一文

  随后笔者就此文联系到四川省德阳市东方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东方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贵对该文所发布内容的事实情况进行了解。

  张洪贵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1999年9月4日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李刚伙同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林代顺在中江县地方税务局把我张洪贵的房屋及土地缴纳了各项转移过户税费,完税金额。而在1999年11月2日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才向法院起诉。1999年9月4日所缴纳的各项转移过户税费,完税金额等与后来的执行裁定金额完全一致且分文不差,是巧合还是执法造假?”。

  一、笔者调查

  从中江县人民法院( 1999 )中江经初字第 1330号和第 1331 号档案卷宗里梳理出: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在1999年11 月 2 日才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交张洪贵借款一事的诉讼请求。

  而中江县人民法院在1999年11 月 2 日上午仅仅只用了四小时左右的时间就完成了15件事:

  ( 1 )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

  ( 2 ) 法.院发出受理通知书 ,

  ( 3 )法.院出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

  ( 4 ) 原告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 执行费等费用,

  ( 5 ) 院长、 副院长批准缓交诉.讼费、 执行费等费用,

  ( 6 ) 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

  ( 7 ) 原告开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8 ) 被告开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9 ) 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

  ( 10 )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

  ( 11 ) 法.院领.导批准财产保全,

  ( 12 ) 出具民事裁定书准予财产保全,

  ( 13 )向中江县国土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

  ( 14 )开庭审理,

  ( 15 ) 出具民事调解书,

  二、原被告和主审法官一起吃午饭

  张洪贵说:1999年11 月 2 日上午开完庭后,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主任林代顺请主审法官曾福、被告张洪贵等人到御和大酒店一起吃饭。在吃饭中林代顺向曾福敬酒时说:“老同学多关照”,曾福说:“好的”。

  三、事情的经过

  1999年11月2日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简称信用社)起诉东方开发公司,借款两次36万元和40万元,(其中借款时间36万元于1997年3月8日,40万元于1997年8月14日)。

  在中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当天,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便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并获得了法院领导的批准。难道作为金融机构信用社没有钱交起诉费、诉讼费、执行费吗?

  当天上午9:00点钟中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来据当事人张洪贵在查阅卷宗时:卷宗里面显示在1999年11月2日的当天中江县人民法院同时出据了调解书及评估报告)。当天立案、开庭审理,通知被告应诉,要求被告当日还清借款及息共计84万余元。

  1999年11月3日,信用社主任林代顺请李刚在杰龙饭店吃喝后申请执行(执行申请书(1330号)和(1331 号)都用的是杰龙饭店便签纸),李刚当时还是一个法院执行局的书记员。

  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李刚称本案已公开拍卖,无人购买。但是据当事人张洪贵说在法院卷宗里面显示没有任何公开拍卖资料。

  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4日李刚私自将东方公司房屋和土地几千万的资产作价84万余元抵偿给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同时李刚勾结时任中江县国土局地籍股长龚明富(现已退休),在龚明富的帮助下,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当日完成办理了,产权过户转移登记等全部手续。整个案件从立案、缓交诉讼费和执行等费用、送达、开庭、诉讼保全、申请执行、评估等事项。到执行完毕结案,办理产权过户等仅不到三天的时间就全部完成。

  (一)、中江县人民法院根椐1999年11月2日的调解书,在1999年11月4日执行完毕并结案。

  1999年12月1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委会对我两次提出的异议调查后:集体讨论结果是,“立即将调解书送给张洪贵不收就下判”,但时至今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并没有向张洪贵送达调解书和判决书(法院卷宗资料记录)。

  (二)、时任中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书记员李刚根据1999年11月2日的调解书执行完毕并结案。在国土局办理完成产权转移过户到东山农村信用社的一个月后,案件承办主审法官曾福在1999年12月2日通知我到法院专门调查我(实际是对质),我明确表明了我直到现在都没有收到1330号、1331号民事调解书,曾福告诉张洪贵说:“你没有收到调解书,你应在本月13日上午9点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已交),待你送交证据材料后,再确定两案开庭时间”。但是时至今日却未开庭、未下判(法院档案卷宗可查)。在这个案子执行时李刚是中江县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后来升为中江县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其中所有的调解书等资料都是李刚为达到把张洪贵的资产占为己有为目的而进行的虚假伪造。

  (三)、李刚一手违规操办执行案件,这两个执行案件的执行员赖旭光却不知情。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调查,这三个案件实际上是中江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李刚一手违法操办。李刚他一个书记员竟能在两天之内将两案件执行完毕并 结案,他多大的能力?是谁给他如此大的权力?其背后隐藏着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

  (四)、中江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李刚违反回避规定,插手案件的申诉处理,致使冤案24年来得不到平反昭雪,李刚是此案件的实际办理人和操作人,李刚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我多年申诉时,李刚千方百计都要参与其中,并阻拦案件的纠错,案件怎么能得到公正处理呢?

  经过我多年反复申诉,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此案件严重程序违法,并指派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处理,经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得出的检察建议结论是程序严重违法,并向中江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检察建议书,而中江县人民法院却坚持认为本案没有问题。后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责成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广汉市人民检察院、罗江县人民检察院和绵竹市人民检察院等三家检察机关联合复查。所得出结论1、程序违法2、超标执行3、撤销所有裁定4、执行回转,与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结论完全一致。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同时向中江县人大常委会去函要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对东方建筑公司的违法判决及执行,面对中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却置之不理。

  (五)、中江县人民法院也有办实事公平正义的好法官,法院启动监督程序后,陈明荣执行局副局长接此案查阅案件资料时发现问题很多,但是由于他的权力有限。中江县智派法律事务所冷律师查阅我案件资料后,说:"少有的冤案,纯属罕见",这案件是法院李刚办的,这类似案件很多,要想翻案,必须恢复公司注销的营业执照和推翻法院他们伪造的协议。

  二、李刚、周勇打着中江县黎园木器厂与东方建筑公司所欠的木材款为由,借黎园木器厂起诉执行的旗号(实际早已密谋很久侵吞德阳市东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千万资产)。在黎园木器厂申请法院执行处理东方建筑公司的11个门面,但该11个门面房早已在1999年9月4日李刚,周勇私下侵占并在中江县地税局交稅后将资产过户于同伙蒋万荣的岳父及朋友名下(而在中江县人民法院的卷宗里面却根本没有就11个门面的变卖裁定书,同时执行局的账户上也根本没有11个门面的收支款项且门面款去向不明)。同时也没有送达变卖裁定书及评估报告给被执行人,更没有资料显示公开拍卖。执行法官蒋万荣团伙为达到侵吞资产,让其岳父及好友背锅其实没有支付分文,将我的门面房资产过户于其名下。

  钟国海的执行裁定是1999年10月29下裁定,都是周勇同时办理造假,缴纳税费也是与东山信用社和陈发元的案件同一时间缴纳税费

  造假事实如下:

  (一)、 黎园木器厂,1999年3月2日申请中江县法院执行东方公司欠款59,565.60元,在1999年9月19日。425号执行通知书中,已把东方建筑公司的门面房11间300余平方,价值300余万元。作价贱卖11.5万元给胡正文(执行法官蒋万荣的岳父)张开国两人。但是法院的送达证(1999)江字第425号的签收时间却是8月2日。

  (二)11个门面已在1999年9月4号向中江县税务局缴纳了房屋土地产权转移过户等各种税费

  (三)、中江县人民法院在1999年9月24日又在巳经变卖后的所有门面房中下达中止执行裁定,东方建筑公司的门面房已被执行法官侵占(1999)中执字笫425号裁定书。但事隔一个月后裁定书仍然说资产未卖出并下裁定中止执行。同年9月30日黎园木器厂法定代表陈发元出据收据1张在执行法官周勇个人处收款5.1万元,房屋未卖,钱从何来???

  (四)、在早已被侵占的门面房,于同年10月16日,执行法官周勇还在装神弄鬼约赵忠辉,张玉平,胡正文谈买门面房,更为可笑的事法官周勇要求三人在本月18日前付清房款 。

  (五)、在东方公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刚、周勇侵吞门面后,同时在没有把我公司的资产全部侵占的情况下,又想办法将我公司综合楼在四楼的三间房子91平方,占地30.44平方。在1999年11月3日1138号的裁定书中载明,再次抵偿给梨园木器厂陈发元,而该裁定书却没有法院任何领导签批。

  18年后周勇在法院档案室借出东方建筑公司的三个执行案件的档案资料,又补充虚假证据从而达到以假乱真侵吞资产的目的(法院卷宗可查阅)。

  2016年2月23日,东方公司公告:非法占有和使用我公司财产的东山农村信用社、钟国海、蒋万银岳父等人,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退还我公司财产,逾期我公司将强制收回。

  信用社得知后并主动撤出租房户,并派人多次与东方公司张洪贵商量说:“你公司按我社起诉金额退本,我社退东方公司房地产不算租金”。中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刚当时同意此方案同时法院李刚也同意出具执行回转裁定。但是几天后法院李刚又变卦,不派人参加协商也不同意出据裁定。

  终上:本案纯属李刚、周勇等人为达到将东方公司的财产占为己有为目的,而造成的冤假错案。像这样类似的错案还有很多很多。

  对此事件将继续跟踪报道

  附:相关的证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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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疑问:

  1、中江县人民法院上午几点上班?

  2、起诉状应该交给谁?是否经过立案程序?立案时间需要多长时间?

  3、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没有钱缴纳诉讼等费用可信吗?

  4、1999年9月4日,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是谁把张洪贵的资产转移到无关人员的头上的,并缴纳了相关税费?

  5、张洪贵的财产在1999年9月4日之前是否经过法院的公开拍卖?法院的公开拍卖编号是多少?

  6、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在1999年11月2日前就把张洪贵的资产转移过户了,为什么在同一天的1999年11月2才起诉立案?

  7、执行法官将万荣把张洪贵的五个门面转移到其岳父的头上合法吗?

  8、法官和原、被告一起聚餐可行吗?

  9、中江县人民法院李刚等人与中江县东山农村信用社主任林代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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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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