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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集电视剧《瀛寰之志》全剧被侵权--咪咕公司一审被法院判决公开连续道歉30日并赔偿1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4-20 08:51:22    来源:中新传媒网    浏览量:    作者:文图/曲野 石野

  2022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咪咕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发表权、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判令被告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信公司损失100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永信公司合理开支106240元,同时在咪咕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连续3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永信公司赔礼道歉。

  一部长篇历史剧《瀛寰之志》的知识产权侵权让网络大佬咪咕公司不得不承担侵权后果。熟悉影视圈和电视剧知识产权保护的专家们知道,这是几十年来国内首例长篇电视剧被全剧侵权播出的重大案件。

  《瀛寰之志》电视剧侵权的由来

  《瀛寰之志》是一部42集历史电视剧,是经广电总局立项的重点剧目。该剧是以道光年间著名爱国人士、改革家、福建巡抚徐继畬的一生为故事主线的大型历史剧。由著名导演陈家林执导,著名影星吴镇宇、姜武、刘威等主演,总投资6000万元摄制,2013年完成。徐继畬写的《瀛寰之志》是一本放眼看世界的奇书,当时在国内外都有很大影响。

  2012年,原投资制作单位中视星娱国际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视星娱”)的姚博文等,因拍摄资金困难,引进了永信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出资2000多万元与之合作。2013年11月7日,中视星娱负责人姚博文又因无力归还欠款,与永信公司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把电视剧的著作权转给了永信公司,永信公司依法取得了《瀛寰之志》电视剧的完整著作权,独家拥有这一著作权。随后,11月22日,永信公司又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视星娱也向永信公司出具了转让著作权的《承诺函》。这就意味着,此后没有经过该著作权人永信公司正式认可的任何公开播放这部电视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侵权行为。

  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永信公司取得了42集的电视剧《瀛寰之志》完整著作权后,发行工作还未完成就被侵权了。2019年12月的一天,永信公司负责人在浏览手机时无意中发现《瀛寰之志》电视剧正在播出。可据她所知,公司尚未和任何一家播出单位签订完整播出协议,也未授权任何一家播出平台可以播放。怎么这部电视剧就上了网呢?

  经过了解,很快得知在网上侵权播出这部电视剧的居然是在业内名气很大的咪咕公司。这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中国移动下属的公司,每年要播出大量影视剧和电视节目,他们对于版权审核应该是驾轻就熟,非常严格的,怎么会有这种涉嫌违反《知识产权法》的行为呢?难道这是真的吗?这不应该是他们所为呀!

  作为一家民营投资公司,永信公司面对这样的大型国企公司是很慎重的,公司先委派了律师进行调查了解,并进行了公证,确认了这个侵权行为就是咪咕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所为。2020年1月2日起,一封摆事实、讲法律、劝停播、恳求沟通的《律师函》发往了咪咕公司。

  可咪咕公司并没有直接予以回复,只是转来了一封天津聚视创盟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承诺书》,内容是:此剧咪咕公司有网络播出的权利,授权内容的版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版权及其他合法权利,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给咪咕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其意思非常明确,如果有侵权,责任不在自己而由天津聚视创盟负责。回复中没有提到咪咕公司在播出前,是如何依法审核该剧著作权的。

  直到2020年5月20日,在永信公司律师发函后,长达5个月的时间里,咪咕公司不顾劝告,没有停止在网上视频播放此剧,点击播放数已达7500万次。

  永信公司的律师于2020年5月20日再次发函至咪咕公司,依法出示了永信公司拥有该剧著作权的多份证据,并告知咪咕公司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永信公司的损失,对方依然不予理睬,直至2020年8月底咪咕公司仍在继续播放该剧。

  永信公司愤而对簿公堂

  全剧侵权播出给永信公司发行此剧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和损失。在此之前的一个典型的例子是:深圳电视台曾就《瀛寰之志》二轮播出签订过播放协议,二轮播出可按以每集4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电视剧的播放权,总价1600多万元。可想而知,如果该剧签订了一轮在一些大的电视台播出,价格会更可观。可惜,该剧被咪咕公司在网络上侵权播出后,无论是永信公司正在谈的几家准备一轮播出的意向,还是已经谈过的二轮播出的协议,都已无法实行。

  网络播出方面,由于咪咕公司带头侵权,另外一些网络公司蜂拥而上,也纷纷在没有取得永信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公开播放和转播此剧,律师已查到的就有优酷、芒果、乐视等知名播放平台。整个电视剧被侵权后的损失,目前难以计算。后来有一家评估公司,对此剧进行了粗略的评估,价值就达到了8300多万元。

  永信公司对咪咕公司侵权的行为,在反复提醒劝告无效的情况下,只得一纸状词,2020年7月10日将此案告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维权。

  2022年10月19日,由于疫情原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网络线上开庭,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和第三人中视星娱悉数到庭,三方对簿公堂,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辩论的焦点是:一、永信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咪咕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侵犯了永信公司享有的著作权?

  永信公司:2013年11月7日永信公司与中视星娱签订了《著作权转让协议》,中视星娱自愿将电视剧《瀛寰之志》的著作权按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了永信公司。中视星娱出具《承诺函》载明:我公司转让给永信公司的电视剧《瀛寰之志》的著作权不仅包括版权,还包括发行权等著作权收益。11月8日,永信公司依约付转让款完毕,中视星娱认可。11月22日,国家版权局《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申请者永信公司经中视星娱转让,于2013年11月7日取得了电视剧《瀛寰之志》在中国的著作权。据此,永信公司认为自己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咪咕公司:咪咕公司经层层授权获得了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已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购买成本。

  中视星娱:中视星娱通过咪咕公司网络平台发行涉案电视剧系经过了永信公司的许可。

  对此,永信公司并不认同,认为咪咕公司的所谓“层层授权”根本没有得到取得著作权的永信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同意,都是无效的。中视星娱仅在聊天中与永信公司谈过播放分账等事宜。但没有签署过任何正式发行协议,也没有体现出沟通的剧目名称,不能作为永信公司许可授权的证据。

  关于侵权的辩论,永信公司是这样说的:咪咕公司侵权播出证据确凿,主张依据其损失确定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法:

  (1)、评估价值:该剧请专业评估部门评估的市场价值为83148200元。

  (2)、根据电视剧投资内部审计结果,庭审中双方都认可实际投资额为6000多万元。

  (3)、永信公司实际购买投资:总计215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2年7月1日起截至庭审日(2022年10月19日),本息共计3670.07万元。

  咪咕公司辩称:其获利不多,不认可上述计算的费用。

  中视星娱:认可涉案作品总投资6000多万元,但目前投放市场后每集最多也就三万元。

  最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永信公司系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对于侵害涉案电视剧著作权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电视剧第一次播出是在咪咕视频网站上。咪咕公司在涉案网站上提供涉案电视剧并未获得永信公司的许可,且其提供行为可以使不特定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视剧,故咪咕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永信公司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咪咕公司需公开连续道歉30日,赔偿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的争议

  一审判决后,案件并没有止诉,双方都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原告永信公司认为:1、一审判决对咪咕公司侵权的认定和判决它连续3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永信公司表示同意。但认为全国首例这样重大的全面侵权的这起电视剧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永信公司提出的三种计算侵权损失的方法,一审法院都没有接受。在判决中只提到评估这一种计算方法,还不予采信。而对永信公司提交的其他两种计算方法和相关证据只字未提。称“因双方均未能提交其他充足证据证明永信公司所受损失……”永信公司认为:实际上,永信公司提交过充足证据证明自己所受的损失。判决简单地以酌定方式径直确定了100万元的赔偿。这种判法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也明显低估了本案所涉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连公司打官司的成本费用都不够,著作权人投资的几千万很可能“打水漂”。

  2、一审法院也没有对咪咕公司播出带存在的严重问题进行调查和追究。由于咪咕公司没有对播出的母带进行权属确认、核实辨别真伪,仅凭第三人的说法就拿来随意播放,造成了咪咕公司用以播出的所谓“母带”不是真正的电视剧母带,或者是复制带,或者是盗版带。

  3、永信公司担心,一审法院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认定能对知识产权保护起到良好的案例示范作用吗?能起到有效打击侵权的作用吗?会不会使一些侵权者认为,即使投资几千万的40多集电视剧全剧侵权播出也不过只判赔付100万元,没有多大处罚力度。从而,反倒对他们侵权盗版起了相反的刺激作用。这与近年来中央一再强调的“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和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合。如此轻判,在社会上、行业内和国际上会对保护知识产权产生好的反响吗?甚至可能在侵权问题上打开“潘多拉”的盒子,起到相反的社会效果。

  被告咪咕公司则辩称: 1、咪咕公司已经通过层层授权获得案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咪咕公司构成对永信公司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2、虽然《著作权转让协议》将涉案剧著作权转让给了永信公司,但事实履行过程中永信公司依然实际委托中视星娱发行案涉作品,这就是通过事实履行的方式变更原有的发行权约定。3、咪咕公司已经严格审查了涉案作品的版权链,尽到了能够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咪咕公司不服判决的理由还有:一审判决赔付的数额明显过高;涉案作品的“母带”仍在中视星娱处;永信公司提供过案涉作品的发行许可证原件及其附件给中视星娱;作品的出品方字幕显示是中视星娱,没有永信公司;咪咕公司得到授权的作品太多,难以详审……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也许是被告咪咕公司对法院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满,对方在提起上诉的同时,竟然在对原网络侵权播放版本的永信公司一方的总制片人署名进行了删除后,至今仍在网上继续大肆播放该剧片段……

  法学专家:咪咕侵权成立、赔偿数额偏低

  近期,国内知识产权法、侵权法的刘春田等几位著名专家就此案进行了论证。专家们认为:咪咕公司侵犯电视剧《瀛寰之志》著作权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咪咕公司在整个过程中仅仅只是核实多重授权以及片尾信息,而没有核实任何足以证明著作权归属的证据。咪咕公司侵犯电视剧《瀛寰之志》发表权的行为反映在该电视剧的发行中,同时加重了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一审法院酌定损失的方式或者赔偿额度的计算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赔偿数额偏低,显失公平。专家们特别指出:永信公司最新查明:咪咕公司仍继续在网络上播放该剧片段,并有意删除了原播放版中权利人总制片人的名字,坚持公开侵权,至今未停,性质更加严重,已属于恶意违法侵权。建议二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重新计算损失。进一步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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