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0-08 18:37:10 来源:网络 浏览量: 作者:文/颜文华
中国龙虾第一县”盱眙,淮水之滨一颗璀璨的明珠,是江苏省淮安市下辖县,古泗州州府所在地,曾孕育一代开国帝王朱元璋。2018年10月,该县入选2018年度全国投资潜力百强县市。
近年来,当地两位商人实名举报另一位商人涉嫌税务违法犯罪问题后,不久两人被对方联名他人反手举报,两人后被以涉嫌强迫交易罪抓捕判刑。
举报偷税的商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淮安中院发回重审。就此案,社会各界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争议不断。
举报虚开巨额增值税发票被报复?
2019年8月1日,一向敬佩保家卫国热血军人的盱眙人周亮和潘卫洪两位,实名举报盱眙腾宇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虚开、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相关人员随后被马坝分局约谈。
当天和8月4日,潘卫洪为股东的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分别向腾宇公司和官滩龙宇建材经营部发函,要求他们向自己开具数额分别为千万和600多万的发票。
8月13日,盱眙县税务局向市稽查局递交报告,称:经与盱眙腾宇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分别沟通,三人均表示盱眙腾宇工程有限公司与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有实际交易及大量业务往来。综上所述,盱眙腾宇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申报,存在主观故意偷、漏税嫌疑,企业存在偷、漏税极大风险。
8月18日,两人又向税务局书面递交补充线索:该公司和多家原材料商、供应商补签代加工租赁合同做假账,企图逃避国家税务机关对其的稽查。请税务局领导关注重视盱眙腾字工程有限公司这种公然抵抗税务稽查,藐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行径,现将涉嫌和腾宇公司有业务往来相互串联的企业名单提供给贵局。
他们称,名单里的6家公司自2015年以来,均与盱眙腾宇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量业务的往来,如举报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1年8月16日,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书面告知举报人:经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暂未发现该单位虚开、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这个结果令他们非常失望。9月22日,淮安当地网站出现《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你维护的是谁的利益?》一文,该市税务局进行了回复。“26日,第二稽查局来了很多领导让我们重新燃起希望之火,然而结果不是很乐观。”发帖人称。
此外,举报人还称自2014年以来,腾宇公司以串标、围标方式连续多年取得重点项目——盱眙县农村道路建设工程施工权。社会公众希望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查清到底有无此事。
举报未成功,随后被抓捕
据举报人潘卫洪称:
“2019年8月18日,我们接到淮安市国家税务局立案中心郭芳处长电话告知,该案件已受理交给第二稽查局立案侦查,让我们等候结果随时配合调查。”
“然而,调查没有结果,我们却等来了被举报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联合多家被举报企业的疯狂报复。王永胜指使多家关联企业栽赃、陷害、恶意做伪证,向公安机关控告我们涉黑涉恶、强迫交易,来掩盖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行径。”
“致使我蒙冤入狱一年零八个月之久,我们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撤销盱眙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们坚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2019年10月17日,潘卫洪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距离他们实名举报仅2个多月。
2020年11月12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被告人潘卫洪、周亮为了垄断河西的混凝土市场,采取恶意举报的方式,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潘卫洪、周亮采取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最终对潘卫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周亮判处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潘卫洪对此不服,提出上诉。
作为政绩宣传的开庭
2020年7月29日,盱眙县检察院在该院官网要闻栏目,发布一篇新闻《盱眙县院:看守所法庭正式启用》。
文章称:
“2020年7月3日,盱眙县院提起公诉的潘卫洪、周亮强迫交易案在盱眙县看守所法庭开庭审理,这是盱眙县看守所法庭成立后审理的第一期刑事案件。
因该案两名被告人均不认罪,也不愿意通过云上法庭开庭,故启用了盱眙县看守所法庭。同时被告人还提出法警应当进行核酸检测。为保障法警工作的顺利进行,承办部门积极和驻所检察室联系,为法警提供住所,解决法警在核酸检测后在看守所的住宿问题。
因盱眙县看守所地处偏僻,距离法院和检察院都较远,为解决在押人员庭审耗时长等问题,盱眙县院和盱眙县人民法院积极对接,共同谋划在看守所设立法庭,方便在押人员庭审活动顺利进行,进一步提升庭审效率。今后,盱眙看守所在押人员都将尽量在看守所法庭开庭。”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21年5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发回盱眙县人民法院重审。
潘卫洪在上诉状里,阐述了自己无罪的理由:
一、审判机关盱眙县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后,未及时通知辩护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影响本案公正审理。
二、一审未核实本案关键定罪证据、未排除非法证据:上诉人的辩护人所反映的的公安片面取证问题,一审法院未查实能证明上诉人无罪的证据。一审法院未回应上诉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讯问笔录不完整的情况。
三、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潘卫洪与周亮共同故意犯罪证据不足、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目的:
(一)上诉人与周亮之间不存在合谋,周亮的举报行为与上诉人无关。
(二)上诉人不具有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目的。
四、判决书称上诉人举报超载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属于法律认定错误:
(一)客观来说,上诉人的举报行为是民法上的合法行为,民法上的合法行为不可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二)上诉人的举报行为不仅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反而维护了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
(三)如若法院认定潘卫洪的举报行为是“威胁”行为,那么被他人举报的潘卫洪也属于被威胁的被害人。
五、上诉人的举报行为达不到判决书所认定的“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扰乱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程度:
(一)上诉人的举报行为达不到“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强度。
(二)上诉人没有多次实施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综上,一审法院违背程序规定,未充分保障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明显错误。”上诉状最后如是写到。
会计涉嫌隐匿账册,报警多次不予立案
2021年7月30日,潘卫洪亲属报警称:她向张星索要其在2019年担任大鹏建材会计期间的账册,张星说自己在离职时已经交给团结公司老板了,自己手上没有账册,无法提供。民警建议双方协商,不行则去法院起诉。
2011年8月6日,接到张星报警后, 民警胡大理带辅警周杰、孙启扬出警赶至现场,经了解:报警人张星称2019年的时候自己是团结建材一名会计,后团结建材与大鹏建材合作,团结建材的老板将团结建材的账户还有自己,借给大鹏建材用了一段时间,后自己将在大鹏建材工作时记录的账本交给了团结建材的老板徐磊,自己本来准备打算复印一份账本交给大鹏建材的负责人,团结建材的老板不同意,现自己已经从团结建材辞职多年,大鹏来找自己要账本,自己并没有拿账本,后民警告知到法院起诉处理。
2021年8月10日,盱眙县公安局盱城派出所再次接到报警:潘卫洪亲属再次向前会计张星索要账目与会计账册的交接手续,张星称账目交接没有完成,自己没有拿到手续。
因双方陈述不清,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询问。张星讲自己把相关的账目交给团结建材的老板徐磊了,后张星拨打徐磊电话,徐磊称自己没有拿到相关账目。后张星又讲将账目交给腾宇建材老板王永胜了,张星继续拨打王永胜电话,王永胜称自己也没有拿到账目,这个事情让张星自己处理就行了。民警告知王艳可到经侦部门报案张星涉嫌隐匿会计账册。
8月29日,潘卫洪向盱眙县公安局控告张星涉嫌隐匿会计帐薄,9月17日,该局作出不立案决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潘卫洪不服,他称,已经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并已经获得回复。
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今年9月7日在盱眙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对于结果,各方人士拭目以待。
针对自己的一系列离奇遭遇,潘卫洪表示,他将向上级纪委监察委,和来江苏的中央督导组反映情况。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一些细节和情节,未能一一核实,因而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也希望当地执法机关,能够践行最高层的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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