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0-11 09:47:30 来源:中新传媒网 浏览量: 作者:花艳文
中石化华中分公司调研员段晓虹等人涉刑案,发生已经2年多了,迄今尚未尘埃落定。
就此案,社会各界一直以来众说纷纭、争议不断。
据悉,此案前些时在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开庭完毕,目前等待宣判,对于判决结果,各嫌疑人和家属们拭目以待,社会公众也将继续关注。
一、一审判决引争议
2019年10月16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称:
关于各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不构成恶势力及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之间的联系松散,无组织纪律,分工简单,为争取土地补偿最大化而临时纠合在一起,不符合犯罪集团的固定性、目的性、长期性等特征,属一般共同犯罪案件;
本案因土地使用纠纷引起,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等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属事出有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故对此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段元文、段元安犯寻衅滋事罪的指控,经查,被告人段传星、段国华、段元文等虽为阻止仁和矿业施工杜撰、拼凑仁和矿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材料,多次以走访的形式越级到多个相关部门重复上访,但未有过激行为;
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段传星组织三十人到九江市政府拉横幅上访的行为,虽然是越级违法上访,但根据九江市特巡警支队提供的情况说明、上访视频截图及光盘,该上访行为未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未达到寻衅滋事罪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应以寻衅滋事违法事实评价,对公诉机关此项罪名的指控, 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否定了公诉机关认为的几被告为“涉恶集团”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指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段晓虹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原本今年即将退休的央企处级领导段晓虹,在此案发生后一夜之间眉发皆白。如果不减刑,他到73岁才能出狱,其本人和家人、律师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很不满意,坚决提起上诉。
二、检方抗诉欲加刑
2019年10月24日,瑞昌市人民检察院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刑事抗诉书》,称——
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未认定段晓虹等人构成恶势力,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瑞昌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土地使用纠纷引起,被告人段晓虹、段传星、段国华等人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属于事出有因,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被告人段晓虹等人以保护祖坟山、老屋场、保护环境等为借口,利用宗族势力,长期以堵路、非法上访等手段,阻止仁和矿业开工,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致使仁和矿业多年来一直未能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段晓虹等人系借故生非,实施的违法犯罪不属于事出有因,明显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特征,应当认定段晓虹等人为恶势力。
瑞昌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晓虹等人之间联系松散、无组织纪律、分工简单,系临时纠集在一起,只是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
被告人段晓虹等人长期纠集在一起,分工明确,互相配合,被告人段晓虹系纠集者;被告人段传星、段国华系重要成员;被告人段元文、短传杏、段元安、段晓鹏、段元胜、段传木系其他成员,被告人段晓虹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欺压仁和矿业,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段晓虹等人的行为明显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应当认定段晓虹等人为恶势力。
综上所述,瑞昌市人民法院(2019)赣0481刑初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特提出抗诉。
三、专家认证称无罪
受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由几位著名法学家组成的专家论证组,于2020年7月26日在北京,对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涉及的段晓虹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论证。
与会论证专家审阅、研究了以上证据材料,听取了委托人对于案情的陈述,经过认真分析、论证,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段晓虹涉嫌三项罪名中:
(1)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系仁和矿业无证开路、审批过期、侵占村民土地引发,段家山村民及段晓虹对仁和矿业的违法生产营业进行制止,未造成合法生产营业无法进行的结果;系土地征用纠纷中被侵权主体争取合法权益的维权行为,仁和矿业的开路行为属侵权行为,不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刑法保护的是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故不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2)关于强迫交易罪,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的行为,不属于买卖商品等五种强迫交易行为中的任何一种,不属市场交易行为;协议得到了仁和矿业的同意并履行,并不存在强迫性质;并且段晓虹既不是协议主体,也没有非法获利,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3)关于敲诈勒索罪,段晓虹的房屋、祖坟,位于待拆迁的范围之内,存在要求补偿款项的权利基础;其为了获得征收补偿费用而收取涉案款项,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款项系仁和矿业主动给与、段晓虹被动收受,客观上段晓虹没有实施威胁、要挟的敲诈勒索行为,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4)段家山部分村民为了获得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而阻止仁和矿业违法修路、上访,属典型的因征地拆迁补偿而引发的民事权利纠纷,事出有因,情节较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应认定不构成犯罪。
该认证书最后写道: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仁和矿业为了谋取短期经济利益,在村民反对的情况之下,仍然占地毁林。有违绿色发展理念,也有违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有违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段晓虹以及涉案段家山村民,反对仁和矿业违法占地毁林,实施阻路、上访行为,尽管带有获得补偿的意图,但也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村环境的作用。
如果法院能够妥善解决本案,判决段晓虹以及涉案段家山村民无罪,有利于保护段家山村的自然环境,也有利于尊重村民对集体林地的自主自治权,也符合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讲话精神。
四、律师:另有人涉黑
就此案,二审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2013年9月25日下午4点多,六名男子手持钢管冲入村民段国华的办公室,对其进行殴打。此前一天,参与殴打的三名人员曾闯入段国华家中,威胁段国华要求其不要再举报仁和矿业违法事实,并同意开采,遭拒。段国华案虽最终和稀泥地以治安处罚草草了事,但幕后指使人员并未受到任何惩处。
通过二审法庭调查,段国华已当庭证实,仁和矿业的法定代表人曹建忠为了让其做通村民工作,曾于2015年亲自登门造访,并亲口承认2013年9月25日的打人事件系其本人指使的,并为此向段国华道歉。
2015年4月15日晚,四名蒙面人员手持木棍、刀具闯入段传彬的店内,对村民段传彬进行砍杀,导致其头破血流,多处受伤。在蒙面人员闯入之前,某人曾亲自登门做工作,要求段传彬支持开矿,遭拒。随后,即发生惨烈的一幕。
段晓虹亦当庭证实,刘丹曾多次通过短信和通过其他人对段晓虹进行威胁,并扬言打断段晓虹独子的腿。
需要强调的是,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段家山诸多村民被涉嫌黑恶的势力威胁、恐吓,甚至砍杀、殴打,到底谁在幕后策划指挥?谁在明码标价地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实施暴力?谁是最大的获益者?谁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组织地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谁才是真正的黑恶势力?谁才是扫黑除恶需要重点打击的对象?
这一系列的问题,无法回避,最终还是要有一个清晰的答案的。
在发表抗诉意见的时候,检察员一再强调大部分村民同意开矿,只有少数村民为谋取不当利益,对仁和矿业的开矿行为进行阻扰,“强奸”了民意,严重损害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
对此,辩护人认为,检察员的该意见违背了客观事实,且是对法律适用的曲解。事实上,仁和矿业的开矿行为并未得到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一审判决对该部分事实的认定错误。
2014年6月,段家山就是否同意开矿进行了投票,投票支持开采的267票,支持率为60.13%。该投票形式不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村集体财产处分必须召开村民会议之规定,且投票内容仅是就是否同意开矿进行票决,并未就征地补偿的标准征询意见。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财产的处分,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第二十二条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此,仁和矿业虽然在2014年2月与段家山村小组组长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但该协议内容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并决议,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协议依法无效。且在协议签订后,仁和矿业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段家山村集体支付土地租用及补偿费用,仁和矿业法定代表人曹建忠在笔录中也有陈述,“签订协议以后我们就准备付钱,结果当时没有一个人敢收这笔钱,这个协议就这样不了了之,没有实际执行。”
上述投票及协议签订,所指向的是矿区开采所占用的村集体土地,除此之外,仁和矿业修路所需占用的土地均为村民个人林地,与其他村民无关,仁和矿业必须与林地的权利人即村民个体达成征用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款项,除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段传杏、段传木兄弟林地被仁和矿业毁林修路外,案卷证据显示,尚有段传文、段传星、段光明、段传樟、段元山、刘火荣等几十名村民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且2016年4月阻止施工的地点在段传文的林地里。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一些细节和情节,未能一一核实,因而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舆论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够践行习总书记的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