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5-24 19:45:22 来源:方圆豪俊 浏览量: 作者: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阆中法院出台《关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规定(试行)》,以依法、便民、高效为原则,区别办理繁简案件,达到全部案件快速反应,实现简案快执快结、繁案精办的效果。该规定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整合办案团队。为配合繁简机制改革,阆中法院在执行局设立1个执行综合组,1个执行调查组,3个执行实施组,并将执行实施组分为1个简案实施组和2个繁案实施组,分别办理执行简案和繁案。实现分工明确,办案流程有序推进。
二是制定繁简标准。明确执行案件繁简标准,将财产保全类案件;诉讼前、诉讼中已冻结了现金,且能足额清偿债务的案件;通过查控系统确认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劳动报酬的案件;先予执行案件等直接列入简案,快执快结。将需评估、拍卖的;需采取强制腾退、强制审计、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的;需移送追究拒执等刑事责任的及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无法执行的案件纳入繁案,实行一案一执行计划,划定执行流程图,集中兵力进行攻坚,并适时督办,确保执行效果。
三是两级分流模式。为保证执行案件分流准确,阆中法院实行两级分流模式。首先通过执行综合组对申请人的询问,初步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完成第一次繁简分流。随后,案件移送执行调查组,调查组在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财产调查工作,结合财产调查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的第二次繁简分流,并将分流后的案件移送到相应的执行实施组。
四是控时限强监管。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后,实行严格的办案节点控制。简案在立案后起二个月内执行完毕。繁案在立案后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简易案件原则上不允许延长期限,繁案需延长执行期限的,应按程序报院长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时强化对执行案件的监督,简案实施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应适用繁案程序办理的,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经研究批准后方能转繁案组办理。简案实施组在两个月内未能执行完毕的案件,需说明缘由,并由分管执行领导另行指定繁案实施组进行执行。
五是做实分析研判。坚持制度实施过程与分析研判同步进行,执行庭通过加强对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各节点的管理,对各组的工作情况实行月考核制度,每月对繁简分流后执行案件质效进行统计,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并作为执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和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