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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绿城置业两千万借款变成两个亿

发布时间:2019-05-11 09:21:22    来源:齐鲁文化教育网    浏览量:    作者:齐鲁文化教育

提要:河南省济源市的绿城置业公司是当地的优质企业。因资金紧张,2009年向当地商人邓全义拆借了两千多万元。因绿城置业公司项目前景好,邓全义等人要求把借款变成投资款,被绿城置业公司拒绝。济源中院以调解书的形式,把邓全义的借款高息合法化了。两千多万的借款,还了两个多亿。焦作中院在执行过程中,又查封了绿城置业公司8个亿的资产。结局就是绿城置业公司濒临倒闭。

  5月7日上午,一幅高22米、宽21米,红底黄字的巨型《邀请函》赫然出现在河南省济源市济源大道一企业的楼体上,过往群众纷纷驻足观看,并将其称之为“史上最大的邀请函”。该《邀请函》出炉的背景原因是济源中级法院涉嫌枉法裁判,并以司法文书方式,非法认可和纵容了天价利息的民间借贷(日违约金千分之二,合年利率72%,也就是6分利息)的合法性。如此,导致了2000多万的借款,短期内离奇地变成了2亿多元。就在借款人千方百计陆续按照司法文书规定还款之时,焦作市中级法院竟然超标查封了被执行人绿城置业8亿多元额度的资产,冻结企业及法人所有账户。此举致使绿城置业的全部项目陷入停顿状态,绿城置业集团旗下的建国酒店、花园假日酒店、绿城物业等单位800多名员工自发于2019年5月5日召开了依法维权协商会。

  2000多万的借款,是怎么离奇地变成了2亿多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为什么要超标查封8亿多元额度的资产?记者在济源调查如下:

一、

  济源绿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及酒店经营业务,现有员工800余人,2018年共实现产值17997万元,上缴税金3549万元,是济源市2018年纳税前30名企业之一。这样一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民营企业,自2013年以来在受到非法侵害造成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多次向司法部门申诉无果,使企业陷入了濒临倒闭的实际困境。

  济源东方国际公馆项目在2009年开发过程中,绿城置业因前期缺乏资金,先后向邓全义等三人共计借款5931.86万元,并有借款收据为证。在项目进行中,上述三人于2013年1月突然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参与企业股权的无理要求,遭到企业的正当拒绝。

  在此过程中,对方采取造谣诬陷等手段多次组织制造假信访事件、并于2013年1月30日向济源及省级多家银行到处印发律师函,企图阻挠企业贷款、银行按揭等事宜。同时向济源市房管局、住建局等部门发函,故意制造混乱,影响企业正常手续办理。致使不了解内情的合作单位不知所措,直接导致企业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和公司经营,现金回笼受到严重影响,工地因此停工,造成大批农民工受害,在社会上造成极为严重的不良影响,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信誉伤害。

  本项目是济源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程,政府领导多次组织协调沟通。企业考虑到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社会影响,迫于无奈及多方压力下,2013年3月被迫签订了调解书。调解书具体内容为:归还邓全义借款本金2959.03万元,同时支付邓全义借款收益5500万元,未能按期支付的,应当按日向邓全义支付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二违约金。

二、法院违法调解,

1

  在本案调解过程中,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工程的进展并考虑到社会不稳定因素,多次组织协调沟通。购房客户也都观望导致不再购买。企业考虑到政府重点工程项目的社会影响,考虑到企业面临倒闭的困难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在此情况下,2013年3月企业迫于无奈及多方压力被迫签订了此调解书。

  在这种情况下签署的调解书不能体现申请人的真实意图,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此条件下达成的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2

  本案是借贷纠纷不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邓全义不是济源绿城置业公司的股东,也并未向绿城置业公司出资。调解书中混淆了借款和投资款的法律性质,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仍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巨额税后收益,明显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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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书中确定了未能按期支付金额部分的每日千分之二的违约责任,合计年利率为72%,如此高的利率已达到了法律保护利率的3倍,明显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以调解书的合法形式掩盖了以骗取高额违约金的非法目的,如此调解书不应作为本案申请执行的合法依据。然而,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邓全义的申请,作出了(2019)豫09执88号执行裁定书、(2019)豫09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9)豫09执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本案申请人的财产,致使申请人济源绿城置业公司经营困难。

  即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计算,违约金和利息之和也不应该超过年利率24%。调解书确定的日千分之二(相当于年利率72%)的违约金也明显过高,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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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本案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并未查明事实,并未分清是非,混淆了借贷法律关系和股东资格确认法律关系,得出了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巨额收益的调解结果。在调解书正文中也并未写明案件事实和责任划分,完全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基本原则,是错误的调解书,应当予以撤销。

三、公司尊重法律,积极履行违法调解书

  企业从尊重法律出发,积极想尽办法筹措资金,2013年5月,现金支付邓全义等三人共计5931.86万元的本金。

  2013年8月,现金支付邓全义等三人共计5302万元的利润。

  第三次支付期间,房地产市场销售严重下滑、企业资金链断裂,根本无力以全现金的方式继续支付。在这种困难情况下,绿城置业公司多次主动向邓全义等三人协商以一半优质房源、一半现金的方式支付剩余借款利润。当时另两名债权人考虑到实际困难和付款诚意均同意达成协议,结束了还款协议。但邓全义始终坚持要求以全现金的方式支付其剩余的利润2812.02万元。在此期间,绿城置业公司提出的多种解决方案邓全义均不接受,以拖延时间来谋求高额违约金。

  载至目前,绿城置业公司已现金支付邓全义本金2959.03万元、利润5500万元。现邓全义仍坚持按照日千分之二的比例索要之前剩余借款利润2812.02万元所产生的,高达约1.2亿元的天价违约金利润。如若按此执行,邓全义则通过2959.03万元的借款,在用款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获得了约1.75亿的巨额利润。这是绿城置业公司根本无力承受的。

四、公司遭遇资金困境,以房抵债遭拒绝

  2014年7月,邓全义向市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绿城置业公司随即安排人员与中院沟通执行事宜,请求中院从中调解,促成房产加现金的执行方案,但终因被邓全义坚持只要现金而无法达成。2014年9月,绿城置业公司派人至中院说明绿城置业公司经营遇到严重困境,确实无法以全现金的方式偿还剩余债务,请求用房产抵偿的方式偿还,并提交房源清单。但对方始终不接受,故意拖延以达到获取高额违约金,济源中级法院也未执行。

  2018年12月,邓全义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

  2019年3月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济源绿城置业公司及公司股东田景霞、田冰心下达了执行决定书。

  2019年3月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邓全义的申请,作出了(2019)豫09执88号执行裁定书、(2019)豫09执8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19)豫09执8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济源绿城置业公司名下3套房产,市场售价约300余万元人民币,查封了田景霞、田冰心个人账户存款102余万元人民币,查封了田景霞、田冰心个人共计4套房产,市场售价1865万元人民币。

  2019年3月7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邓全义的申请,作出了(2019)豫09执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济源绿城置业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亿元。

  2019年3月8日,济源绿城置业公司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5亿元人民币的资产证明(东方建国饭店、源园鼎盛广场商铺),并提交了承诺书,同意将5亿资产做为担保或者查封。

  2019年4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邓全义的申请,作出了(2019)豫09执8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2019)豫09执8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2019)豫09执88号之六执行裁定书。预查封了济源绿城置业公司名下共计320套房产,市场售价约3亿元人民币。

  2019年4月26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东方国际公馆小区门口张贴了查封公告。共计查封房产256套。

  2019年4月28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在东方国际公馆小区门口张贴查封公告。共计查封房产67套。

  焦作中院在接受绿城置业及第三方提供的近5亿元资产证明(可供担保或查封)的情况下,又于2019年4月26日再次查封绿城置业3亿多元资产,并且分两次到东方国际公馆小区门口张贴查封公告。以上情况导致绿城置业公司在售房产无法出售,账户冻结致使资金链断裂,员工工资无法正常发放,使企业陷入瘫痪状态,绿城置业不能仅因邓全义要求的无理违约金就被查封超过8亿元资产。

五、济源绿城置业要求甄别纠正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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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草草对本案作出调解,但该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济源市绿城置业的合法权益,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面临破产,800名员工面临失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法律公正,维护济源市绿城置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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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依法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发自河南济源)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仅因邓全义要求的无理违约金就查封济源市绿城置业超过8亿元的资产,请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责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绿城置业公司财产。 (记者 吉生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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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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