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安全

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二审被我们推翻了

发布时间:2023-02-27 10:08:48    来源:网络    浏览量:    作者:朱鹏源

  近些年来,法律圈的刑辩律师们有个共鸣:当下刑事案件二审很少开庭审理,获得改判的就更少之又少。

  难得的是,我们团队去年介入的一起跨省刑事上诉案件,不但被开庭审理,最终还改判了。

  去年7月,一位认识几年的南京实力女商人联系我,她老家苏北。她的弟弟在云南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审被判处七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

  该案涉及总金额2个多亿,一审由北京律师辩护。被告人对于结果不服,决定提起上诉,他的家属也向二审法院就一审判决提出了抗议。

  出于长期以来,对我们维权成果的了解和认同,女商人决定找我们帮助他们决战二审。其间,她约请我去北京,面见了一审律师,听了他的一些情况介绍。

  经过我的推荐,我们团队的律师很快接手了案件。中间,我和律师从南京转道昆明,去德宏州进行了实地探访。

  律师递交了二审代理意见后,还找出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司法》杂志类似案件递交法官参考;我又以一位资深媒体人的个人身份,给主审法官发了一封建议公正审判的函件。

  不久,法院来电,说二审将开庭审理。我们和被告人、家属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内心里对二审法院能够秉公执法表示敬意。

  不久的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以下意见: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应适用2022年3月1日后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在起诉前退赔大部分资金,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而一审法院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量刑明显不当。一审法院采纳公诉人提出判处六至八年的量刑建议,并确认被告人归还集资参与人的部分本金,判处其七年六个月刑期,属于量刑过重。

  庭审中,检察院公诉人也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不全面,有关被告人积极退赃退赔的量刑评价不当”。

  2023年元旦前,二审法院做出改判:被告人刑期减少了1年半,罚金同时减少了5万元。

  至此,在我们的律师朋友代理、当事人和家属抗争、我们发函的三方合力之下,此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网http://www.bashuxw.com)"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5、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巴蜀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巴蜀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6、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巴蜀网概不负任何责任。 7、凡是网上查询不到且持有本网过期工作证件的人员,利用本网的过期工作证件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均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行为,与本网无关。
责任编辑:祥云
相关新闻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网站概况  |  法律顾问  |  服务条款  |  人员查询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1050326106@qq.com 电话:17383856370    0817-3786040
备案号/许可证:蜀ICP备19010992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402000057号
Copyright© 2018 巴蜀网 版权所有 四川吉祥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指导单位:中国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支持:鸿达网络
本网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问题请在七日内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