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山东青岛:村支书涉嫌违法采矿上千亩仅受党内处分引质疑

发布时间:2019-03-31 11:09:59    来源:凤凰在线    浏览量:    作者:毕艳丽

  “我们村支书吴某全涉嫌违法采矿的亩数或达上千亩之多,仅以行政处罚、党内处分等对其进行处罚,而举报人却以涉嫌敲诈勒索身陷囹圄,律师对此提出质疑。”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草桥村村民李增友之妻毕艳丽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多年来,山东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草桥村支书吴某全涉嫌利用职权破坏村集体耕地、林地和违法采矿,在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侵害了承包土地的村民(包括我丈夫李增友在内)的合法权益。

  就上述问题,李增友及其妻子毕艳丽近年来多次实名举报,青岛市纪委、监察委立案后责成相关部门展开调查。2018年年底,黄岛国土执法局已经基本查明了相关事实,将吴某全涉嫌非法破坏耕地挖山卖土的案子移交到当地公安机关,但不知什么原因,案子后来撤回了。

  2019年3月14日,黄岛区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电话答复了毕艳丽对吴某全涉嫌非法开采行为的举报。电话录音显示,2018年9月20日,执法局责令吴某全赔偿“越界开采”的793192立方米(39亩地)损失,共计2032414元。如此“以罚代刑”,让人疑惑不解。

  电话中,毕艳丽询问为何仅进行经济处罚,却没有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责。执法人员表示“移交了,这个结果是局里、政法委研究的结果”,并表示“这个案子是18年纪委转过来的,区执法局只对纪委负责”。(附电话录音1)

  据了解,黄岛区综合执法局认定的非法开采亩数仅为39亩。而此前,2018年5月15日,青岛市国土资源支部检查支队对毕艳丽的举报进行了电话答复,答复中明确:吴某全被认定的违法开采的亩数是100多亩。(附电话录音2及文字整理)

  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局给毕艳丽的三份书面答复(见附件3)中提到,“吴某全曾因环保设施未验收而采矿和对违法采矿监管不力受到过两次纪律处分(均为党内警告处分)”,而吊诡的是,作为村支书的吴某全同时也是违法采矿主体——万家鑫泉公司的法人代表,怎可能自己监管自己?

  当地多个部门的答复,均承认吴某全非法开采的事实,但同时,也均避重就轻的通过行政处罚、党内处分等对吴某全进行处罚,而对其已涉嫌触犯刑律的事实却未予追究。而吴某全的胆大妄为远不止于此——他涉嫌违法采矿的亩数或达上千亩之多,获利或过亿元。目前,泊里镇有关部门正在对吴某年全涉嫌非法开采的大坑进行回填,周边地区拆迁的垃圾全部运送到上述采矿点。

  同时,本案的举报人一直是李增友的妻子毕艳丽。那么,李增友去哪了?2017年12月4日,李增友以涉嫌敲诈勒索吴某全被刑事传唤,至今此案仍未审决,而李增友辩方律师对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提出异议。

  律师在《关于李增友一案的补充法律意见》(附件4)中做了如下梳理:李增友涉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一案,经两次退查,公安机关已最终提交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指控李增友以转让山场土地经营权为名索要吴某全人民币50万元是构成其敲诈勒索罪的主要部分。现辩护人针对此进行进一步分析,归纳公安机关的控罪材料,其定罪逻辑是:《山场承包合同》应默认真实,但草桥村并未将山地对李增友交付履行——涉及50万元转让款的20亩山地不是李增友的,所以其向吴某全出让就是假的——李增友以控告相威胁,该50万元系非法占有吴某全财物——李增友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草桥村山场承包合同》《山场转让协议书》《胶南泊里法律事务所的见证书》(附件5)显示,李增友将山地转让给吴某全具有明确有效的合法依据,但公安机关以“草桥村并未将山地对李增友交付履行”,进而作出“50万元转让款的20亩山地不是李增友的,所以其向吴某全出让就是假的”这一结论,明显缺乏法律和逻辑上的支撑。

  李增友为此事曾找过镇领导密某某要求政府介入,镇领导让他找吴某全协商解决纠纷,因此李增友对吴某全的索赔维权是公开的,不存在敲诈勒索行为。李增友被刑拘15个月仍未开庭审判,其背后牵扯的利益关系之深可想而知。而当地某电视台记者采访了两天的节目录制,至今也没有正常播出,个中缘由,不得而知。(山东省青岛:毕艳丽)

  来源:凤凰在线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新闻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新闻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网http://www.bashuxw.com)"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5、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巴蜀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巴蜀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6、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巴蜀网概不负任何责任。 7、凡是网上查询不到且持有本网过期工作证件的人员,利用本网的过期工作证件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均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行为,与本网无关。
责任编辑:祥云
相关新闻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网站概况  |  法律顾问  |  服务条款  |  人员查询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1050326106@qq.com 电话:17383856370    0817-3786040
备案号/许可证:蜀ICP备19010992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402000057号
Copyright© 2018 巴蜀网 版权所有 四川吉祥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指导单位:中国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支持:鸿达网络
本网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问题请在七日内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