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6 20:15:41 来源:中国网 浏览量: 作者:李红亮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各界学法知法守法意识,日前,四川省泸州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泸州某包装装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案
2022年7月25日,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泸州市江阳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江南科技产业园启动大气环境走航监测,发现园区出现VOCs高值区。执法人员立即使用无人机对园区企业开展全方位巡查,发现泸州某包装装潢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生产时UV光解废气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
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等有关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烫金机、印刷机等涉VOCs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对其未按规定运行VOCs废气治理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罚款4.13万元。
泸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2年9月21日,泸州市泸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泸州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运行炉内脱硝设施时,未按操作规程添加使用脱硝剂(尿素溶液)。经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排放的氮氧化物、颗粒物超标。该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35.7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泸县公安机关给予涉案人员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本案同步追究该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多次磋商并委托专家评估,该公司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4.3万元。
古蔺县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1年10月22日,生态环境部赤水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组反馈,位于二郎镇华年村七组的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涉嫌环境违法行为,并迅速将涉案线索移交古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老酿酒车间窖底水通过车间下方公示栏墙角的溢流口排入地下管道,并用砖头进行遮盖,窖底水通过地下管道进入厂内酒罐区的雨水沟,最终进入盐井河。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四川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规定,泸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48.5万元,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李红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