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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广安、眉山“利剑”出鞘,严打涉气类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4-08-09 19:50:46    来源:德阳生态环境    浏览量:    作者: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曝光了多起典型涉气环境案例。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涉及德阳、广安、眉山三起典型案例。

  德阳市

  某纸业有限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案

  2024年1月18日,德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绵竹市某纸业有限公司无组织废气排放情况开展执法监测。监测结果为硫化氢0.128mg/m3、臭气浓度34(无量纲),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浓度(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其中,硫化氢超标1.13倍,臭气浓度超标0.7倍。

  该公司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浓度限值排放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德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广安市

  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修改自动监控设备量程涉嫌破坏计算机系统案

  2024年2月20日,广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华蓥市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排污单位)开展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气“粉尘浓度连续检测仪”设备铭牌量程为0-100mg/m3,但工控机“设备配置”粉尘量程显示0-60mg/m3,经查询操作日志显示:“2024年1月9日11:20,管理员账号(运维人员操作)将粉尘量程从0-100mg/m3擅自变更为0-60mg/m3”,导致排放废气中的粉尘(颗粒物)浓度、排放量数据比实际减少40%。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广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月28日将案件移送广安市公安局。

  眉山市

  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案

  近日,眉山市丹棱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进行漆面喷涂作业时,喷漆房门帘未关闭,喷漆废气无组织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中的活性炭未紧密装填,均已变色、风化、粉化;且自2023年5月以来,该公司总共虚构了4次活性炭更换记录。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共计17.33万元的罚款。

  来源:德阳生态环境、广安生态环境、眉山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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