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都知道,我是一个媒体人;但经常还是有人以为我是律师,让我不得不多次申明:我是记者,不是律师。
因为从事法制新闻和法律维权工作,所以这些年认识了不少公检法官员和律师朋友们——他们中有不少还是国内法律实务界的大律师。
今天不谈朋友,就写写“敌人”吧——曾经对过庭的三位律师(法律工作者)。印象中,应该不止这几位,其他的以后想起来了再写。
一、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案件,一审二审皆败诉。
2005年,我在司法部法律出版社主办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已经担任了2年的记者兼江苏站站长。
当时在法院诉讼时候,公民代理很普遍,不像如今障碍重重。一天,南京东郊一个千年古镇上,一位本家商人通过朋友找到我,称2万元左右的工程款被江宁区某建筑队负责人耍赖不给,希望我能帮我维权,讨回自己的血汗钱。
经过了解,我们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4年11月,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朱姓商人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为秦某制作房屋钢架梁,总价款为25900,秦某预付5000,钢架梁到位后,在未安装前再支付15000,剩余价款5900等完工后全部付清。
而不讲诚信的秦某在钢架梁到位后,却擅自安装了,没想到由于技术不过关,导致钢架梁和其承建的厂房墙体倒塌,于是他索性剩余的20900元拒不支付了。
出于对他的希望,我们陪同朱姓商人找到秦某打算协调处理,没想到,秦某的六七十岁的父亲拿出斧头,要追砍朱某夫妻。打110后,警察来到,他才没有敢再张狂。
无奈之下,我接受他的委托,前往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秦某。值得说明的是,这是我走出大学校门后,给人代理的第一个案件,因而印象深刻别有意义。
法院开庭后,委托一位在法庭附近执业的法律工作者(后来他成为了律师)进行代理的被告,居然称原告参加了安装,可又拿不出证据;他还要求进行质量鉴定,被法院一位男法官以其违反“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驳回了他的鉴定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到了南京市中级法院,其坚称:钢架梁是被上诉人安装的,因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房屋倒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对上诉人提出的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严重违法。
中院一位女法官在判决中写道: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人依法应当验收,现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其在交接时提出过质量异议,也无证据证明钢架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上诉人主张钢架梁是被上诉人安装,不符合双方协议“安装前先支付15000元”的条款,故被上诉人称因上诉人违约未支付15000,而未进行安装的答辩是符合情理的;上诉人提出质量监督部门已经受理其鉴定申请,但未提供证据。
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身边经常发生的案例教育我们,做人要诚信,否则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害人不成反害己。
二、专业律师和著名大学女博士被我打败。
10年前的2013年,纠缠多年无果的亲戚和南京理工大学戴姓女博士房产纠纷案,在我代理下取得了非常好的结局。
本以“自己也出资了”为由,想分割房屋的女博士,以为有了律师加持,会稳操胜券。没想到,起先拒绝调解的她,在我有理有据的驳斥下,最终没拿到一分钱。
我在朋友圈写道:
代理的亲戚房产纠纷,胜诉。我的诉求与观点,法院全支持与采纳了。对手是专职律师与南京某大学博士生,想讹诈我亲戚资产。在此过程中,据说对方到处找人公关,但收效甚微,感谢法院领导与法官的秉公执法。
事情大概经过是:
2007年相识恋爱的他们,2008年准备买房结婚。为了表示对女方的真心,在女方未出资一分的情况下,两人共同在购房协议上签了字。
购房当天,因为男方没有带银行卡,便让其妹妹打了钱到女方银行卡,然后刷卡支付了部分购房款。
因为性格不合,后来两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把购房协议名字拿掉,以便办理房产证。女方此时坚决不同意了,称要给她一大笔钱,否则不配合。
出于无奈,男方表示愿意支付几万,但是女方不同意。于是,他们委托我代理,起诉她到了法院。
女方后来在法庭上,不但主张其支付了首付的一部分,还支付了后续的部分银行贷款。她称,男方妹妹打给她的钱,是给她的还款。但却举证不了妹妹借钱的事实,也证明不了自己还了银行贷款。
尽管有律师帮助,她还是败诉了。也算聪明,她们没有上诉。判决生效后,男方顺利办到了房产证,折磨全家四五年的这一心病,终于烟消云散。
这个案例还是告诫我们:聪明反被聪明误,害人等于害自己。
三、做过记者的律师所主任被我打败。
由河南电视台主管主办的《东方今报》是全国广电系统唯一都市报、中国十大传播力都市报、中国品牌创新力十强都市报、河南城市发行第一报。
该报为什么“敬酒不吃吃罚酒”?这个罚酒最终又是如何吃的?这个大陆官办媒体被港媒负责人起诉败诉的案件,且听我们慢慢道来。
时光回溯到2019年7月,我发现《东方今报》2017年7月刊发了一篇理论性文章,里面引用已经在南京几次败诉,后来经过法院“一揽子”调解完毕所有官司的王某文章,其中提到了我,俱是不实之词。
当月21日,我给其官方微信后台留言,提出要求他们删除不是文章等希望。不知何因,该报置之不理。
一转眼,到了2020年1月。当月23日,我给前两天加上微信的该报女员工杜某留言,提出了同样的要求,没想到,该报微信公众号公开其号码为对外合作号的该女,也是一言不发。
锲而不舍是我们的工作精神。当年5月17日,我又拨通其热线电话反映此事,一个小女孩称“会告诉领导”。
不一会,一个也在我曾供职过的《南京晨报》干活过的袁某来电,了解了情况后,说会汇报上级。此外,我离开后他进报社的他,还疑似好为人师地说了一些我很不喜欢的话,都被我硬硬软软地怼了回去。
此后,问他结果,他也不回复了。我当月23日零点左右,给他发了最后一句话:你们就等传票吧。
给他们3次机会,都是貌似很牛逼的态度。我不知道,这是一家多么厉害的报社。
当月25日,我前往南京市钟山公证处,陈健公证员等人给我做了证据保全;
6月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受理本人诉讼河南电视台和《东方今报》名誉权纠纷案;
起诉之后,该报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案件移送到郑州审理,被江宁区法院和南京市中院全部驳回。
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程序玩完了,实体得审理。
该案由江宁区法院汤山法庭乔华庭长审理,对方代理律师是曾经做过记者的河南某律师所主任,我没有找律师,就是实战检验一样自己的法律水准。
一开始,法官问能否调解,我决定看对方态度再说。
但是对方律师大意为“我们的文章没有失实,客观公正”的大言不惭,深深激怒了我,我立即告诉法官:不调节,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振振有词,原告步步紧逼。空穴来风,终是镜花水月。
庭审结束,一直尚算比较友好的该报舆情研究中心何总监邀我去吃饭,被我婉言谢绝了。
阳历新年前的2020年11月27日,法院下发判决书:报社败诉,我胜诉。一时间,在海内外媒体圈引起广泛关注。
这,就是“抬你上轿不上轿”的故事。你我他,皆应该从中体悟到点待人处世不要欺人太甚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