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守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23-07-19 14:39:59    来源:网络    浏览量:    作者:

  来源:百姓编辑:百姓时间:2023-07-15

  导读:核心提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

  核心提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近日,家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的王桂春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一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到错判的问题,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明察秋毫,依法公断,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关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光明社区三委七委居民房屋被强拆后国家赔偿的判决的意见申诉书

  事由和经过

  2020-2021年,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征收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三委七委的居民房屋,进行商业开发,所建楼盘均按照商品房的标准来开发建设。普通住宅楼销售价格在7000左右,该地段还建有洋房,门市房,别墅,幼儿园……当时呼兰区人民政府规定该地百姓可选择置换和货币两种补偿形式,选择置换补偿的,由政府统一回购实施安置;选择货币补偿的,由政府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建设街光明社区三委七委的14户百姓选择了货币补偿,但因不同意呼兰区人民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且又因在呼兰区人民政府公开发出的征求征收意见期间,140多户百姓联名签字提交的关于征收补偿补充的意见书,也被呼兰区人民政府忽视,无任何答复,所以在大多数百姓在呼兰区人民政府、拆迁办的欺骗威胁下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合同。于是呼兰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13日和9月3日,以拆违建的名义,组织多个部门和大量不明身份的人员,暴力强拆了近30户百姓有合法产权证的房屋,其中包括多家企业,两次暴力强拆现场,均有百姓被非法拘禁,多名百姓受惊吓晕倒,被120送往医院(上述均有据可查),并于暴力强拆期间的2021年8月31日发布了针对上述当事人的新版系列拆迁补偿决定。

  2021年9月11日,被呼兰区人民政府暴力强拆的14户当事人,集体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呼兰区人民政府暴力强拆违法。2022年2月1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21)黑01行初”系列号码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呼兰区人民政府强拆违法。

  2022年3月8日,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呼兰区人民政府撤回2021年4月发布《哈呼政函【2022】6号》,撤回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针对上述被强拆户的部分拆迁补偿决定。

  2022年5月20日,呼兰区人民政府重新发布针对上述14户被暴力强拆的房屋的补偿决定书。因为此次赔偿决定与上述2021年8月31日发布的新版拆迁补偿决定的补偿依据、金额基本相同甚至完全相同,上述14户当事人,不同意该赔偿决定,于2022年7月18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诉求按照被拆迁区域新建房屋的均价给予赔偿,并赔偿当事人被暴力强拆造成的物品损失。2022年12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2022)黑01行初赔系列号码”《型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上述14户当事人的全部请求,判决2022年5月20日呼兰区人民政府赔偿决定书合理有效。14户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于2023年1月10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做出“(2023)黑行赔终系列号码”《行政赔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述原因

  上述14户当事人认为,上述一审二审判决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不仅适用法律错误,还错误采信了呼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评估数据和部分虚假证据,忽略了上述14户当事人合法权益,给14户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申述具体内容

  针对上述申述原因,上述14户当事人认为一审二审判决的错误表现在以下几点:

  1、判决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判决内容严重降低了被拆迁者生活水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征收单位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的基本生活水平不能降低”。而两审判决所依据的都是上述《补偿条例》的第十九条所涉及的“评估价值”,而且评估机构是呼兰区人民政府单方原定的。因此上述14户当事人认为,中高级法院忽略了原则性条款而纠结于评估的细节;忽略了当事人赖以生存的土地价值,只专注于建筑的价值,因此适用法律条文错误。上述14户当事人认为,无论选用哪家评估机构,什么评估结果,都应该保证补偿或赔偿款可以在原地购买到不低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的新建房屋的面积,而且大多数选择房屋置换的百姓,就是据此条款获得了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事实上绝大部分百姓也因为下面第2条的原因而被克扣了可置换面积)相同的新建房屋。

  而依据呼兰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评估结果,上述14户当事人所获得的补偿款,只能购买到原居住房屋1/3甚至1/4的新建房屋的面积,大幅度降低了上述被强拆当事人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

  2、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严重。

  呼兰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就停办了被征收区域新建房产权证的办理等业务,导致2004-2019年,近20年期间,百姓所有房屋的合理合法的改建、扩建部分都无法取得房产证,于是在此次征收中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者被追认为合理的“违法建筑”,有些面积不给予补偿/赔偿,上述14户当事人认为,所谓的“违法建筑”的产生原因,是呼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停止办理该地段的产权证等业务导致的,不该让百姓承担上述后果。

  从国家经济发展来看,2004年中国的GDP只有16.1万亿元人民币,而2021年中国的GDP已经增长到了114万亿元,GDP的增幅达到7倍之多,人民群众的住房面积增加,不是合情合理的吗?而且增加的面积并没有7倍之多。2004年的小学生,到2021年可能孩子都出生了,住房面积怎么可能不增加?

  3、呼兰区政府部分证据作假

  两次庭审中,呼兰区人民政府给法庭提供的证据,涉嫌造假甚至全部造假,经当事人辨认,多数都不是上述14户当事人自家房屋被强拆前的照片。比如有些房屋的外部局部照片,不仅很难看出是哪座房屋的外部,而被告却在法庭上声称是强拆前拍摄的,但是,呼兰区人民政府给法庭提供的照片,墙角和院落处却有很多的积雪,明显不是8、9月份的照片;室内照片也基本上都是一个屋角、半个厨房之类的照片,经当事人分辨几乎都不是自家房屋内部的照片。这些来源不明的照片严重误导了法官对当事人,因暴力强拆,房屋内被砸毁的贵重的物品的损失的认定。而当事人给法院提供的部分强拆之前的录有机器设备等贵重物品的视频,光盘,照片等证据,法院却并没有采纳,黑龙江省中高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

  4、关于内涝导致房屋本身贬值的问题

  被告呼兰区人民政府狡辩称,“当事人因内涝导致,多年不在此居住,强拆时室内没有物品”,拒绝赔偿当事人被泡被暴力强拆砸毁的物品的赔偿的请求……因为呼兰区人民政府不作为,因建设街光明社区七委排水不畅通,内涝多年,火灾不断,在短短的几年内,发生了多起火灾,因内涝导致,七委主干道坑坑洼洼,积水成渊,防火通被彻底阻断,119无法驶入,因电线老化,十多间房屋,连续被烧落架(有据可查),给百姓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百姓曾数次向呼兰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应此事,但始终无人管,孩子上下学,要靠大人身背肩扛接送,300多户百姓的房屋很多被泡倒塌,200多户百姓在外租房居住近十年,有家不能回,七委还有几十户百姓一直在此居住,因家庭贫穷,没钱租房子,只能住在随时面临倒塌的房屋内,百姓的室内,冬季像冰窖,夏季像水帘洞,偷盗现象时常发生,百姓苦不堪言……百姓室内的物品不敢搬出,多家企业,商业,养殖业,被迫停产停业,给百姓的生产生活,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百姓一去告状,呼兰区人民政府,就拿动迁来忽悠百姓,年年都下来给百姓量房屋面积,量完面积就没人管了,2018年7月27日,呼兰区人民政府指派有关部门,给建设街七委300多户百姓,做危房鉴定,之后,建设街辖区街道办事处给百姓的鉴定结果是,百姓%95以上的房屋成为危房,2020年8月26日,经七委百姓数次向有关部门反应此事,黑龙江电视台《新闻夜航》节目组记者下来暗访,曝光了该地段严重内涝之事,呼兰区区长郭喜财当即在《新闻夜航》节目上,对外做出承诺,马上整体征收该地段。

  2020年10月16号,呼兰区动迁办,发出征收建设街七委三委的征收征求意见稿,绝大多数的百姓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满,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价格过低,2020年10月16号,140多户百姓联名签字画押,补充了征收补偿诉求,并要求呼兰区人民政府赔偿因有关部门的失职,渎职,因内涝给百姓造成的,被迫停产停业,物品被泡的经济损失,但是,直到七委三委正式启动征收工作时,百姓也没有盼来有关部门的答复!该地段在2004年还没有被正式纳入征收工作时,呼兰区就停止了该地段新建房的产权证办理和房屋买卖的更名过户业务,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却给负责三委七委征收工作的呼兰区动迁办等有关部门留下了把柄,三委七委正式征收时,多个负责征收的部门以百姓的房屋不适合居住、违建、没有产权证等原因为由,变相克扣,压榨百姓,负责各项征收的工作人员,变相管百姓要好处费,少则几千,多则几万(有当事人可以做证),百姓怨声载道,有冤无处申,三委七委的征收,给国家和数百户百姓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最重要的是,不能因为呼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不作为,导致百姓的房屋价值被降低,而让被拆迁户被迫接受政府这种不作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不能让这种不作为成为被拆迁户应该承受财产损失的理由!所以应该依照前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14户当事人被暴力强拆的房屋和贵重物品,呼兰区人民政府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赔偿!

  另外,无论房屋状况如何,被告呼兰区人民政府都没有对当事人,被强拆的房屋内外的财产,物品进行登记、公证,是在故意销毁被强拆当事人的证据,完全是在藐视法律,也是在故意践踏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这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应该成为被法律保护的对象!!!

  5、被强拆房屋内物品损失被故意忽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在14户当事人的律师已经向黑龙江省公安厅、向哈尔滨市公安厅、向呼兰区公安局申请了人身及财产保全的情况下,呼兰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任何征地审批手续,建设手续,在法院没有给被强拆户下达违法建筑裁决书的情况下,动用了警察,并雇佣了大量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强拆,始终在此居住的当事人,多人被多名不明身份的强拆人员强制拖拽出房屋,现场围观者被驱离,而且禁止被暴力强拆户现场录像,现场取证,严重践踏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而两审法庭均没有执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随意认定上述14户当事人提供的损毁物品清单“无具体证据”,或者主观认为所有房屋均环境潮湿,不适合生活或不适合存放贵重物品,从而判定14户当事人索赔无据而不予赔偿,严重损害了被强拆百姓的合法权益!!!

  请问两审法庭,如果被强拆的当事人房屋内没有贵重财产,14户当事人为什么要申请人身及财产保全???

  申述诉求

  上述被暴力强拆的14户当事人,在此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查明上述事实,重新审理本案,还遵纪守法的中国公民以公道,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不法侵害!严惩所有涉事人员!在此也恳请媒体及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此事,急盼,谢谢!

  可提供的申述案件的附件清单

  1、14户当事人的一审起诉书

  2、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14户当事人的一审判决书

  3、14户当事人的二审上诉书

  4、哈尔滨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14户当事人的终审判决书

  5、14户当事人的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等文件

  6、14户当事人的损失财产清单

  7、呼兰区人民政府针对14户当事人的两次补偿、赔偿决定书

  8、呼兰区建设街被拆迁土地上新建商品房的市场售价

  9、行政复议呼兰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10、呼兰区人民政府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

  11、14户人身及财产保全申请

  12、呼兰区人民政府针对14户当事人被暴力强拆做出的系列赔偿决定书

  13、暴力强拆现场视频光盘

  14、当事人强拆之前的部分录有机器设备,贵重物品的视频,光盘,照片………

  户当事人姓名如下:

  1、姓名王桂春性别女民族汉出生 1972年02月11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沿河小区1栋3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7202110622联系电话:王桂春:13234971599

  2、姓名刘景坤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38年12月19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1-4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3812193818

  3、姓名王贵星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74年02月04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8-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7402040673

  4、姓名梁英俊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70年05月13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繁华小区2号楼1单元403室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7005130077

  5、姓名阿庆余性别男民族满出生 1959年03月18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5-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5903180317

  6、姓名陈凤云性别女民族汉出生 1946年08月07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1-4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4608070823

  7、姓名王福林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62年04月23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5-2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6204230033

  8、姓名高崇刚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61年01月17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和平街农机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6101170031

  9、姓名田淑清性别女民族汉出生 1959年07月16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双井镇新兴村公民身份号码 232325195907161023

  10、姓名魏崇梅性别女民族汉出生 1973年07月02日住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137号洪兴家园9号楼6单元50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7307020105

  11、姓名张春渺性别女民族汉出生 1987年12月21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设街15-2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871221002X

  12、姓名杨代新性别男民族回出生 1966年09月24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建国街1-1号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6609240619

  13、姓名张彦峰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58年07月04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孟家乡双发村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5807043830

  14、姓名李俊才性别男民族汉出生 1964年05月10日住址哈尔滨市呼兰区幸福街鹏达1栋1单元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230121196405100630

  2023年6月26日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国家的今天,恳请上级有关部门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依规公正处理,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网http://www.bashuxw.com)"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5、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巴蜀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巴蜀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6、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巴蜀网概不负任何责任。 7、凡是网上查询不到且持有本网过期工作证件的人员,利用本网的过期工作证件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均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行为,与本网无关。
责任编辑:祥云
相关新闻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网站概况  |  法律顾问  |  服务条款  |  人员查询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1050326106@qq.com 电话:17383856370    0817-3786040
备案号/许可证:蜀ICP备19010992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402000057号
Copyright© 2018 巴蜀网 版权所有 四川吉祥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指导单位:中国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支持:鸿达网络
本网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问题请在七日内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