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11-24 15:29:29 来源:秦巴法治网--- 方圆传媒网 浏览量: 作者:赵登金 狄峰剑
来源:秦巴法治网
(苍溪县人民法院,图片来源于网络)
债权人自认利用银行贷款转入民间借贷牟利,被审判法官罗心平调解成合法化;巨额转贷牟利行为被法官寇永贵在再审裁定中认定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执行法官邵熊允许债权人明目张胆到执行卷中修改执行证据,被修改后的证据又被该院法官孟益松作为主要证据判决所采信,导致当事人双方殴打等恶性行为发生。
发生在苍溪县人民法院(简称苍溪法院)这一系列的行为曾被媒体曝光,但任凭舆论哗然,该院竟无有效地处理措施。
债务人李万荣对此严重不满,向该院院长舒强反映,并申请院长对此案提起再审,但无济于事。
本网也多次向该院院长反映,但舒院长竟然难处理。
事实真相及原委
(利用银行贷款转入民间借贷获取高利息被苍溪法院认定不违法)
2013年到2017年期间,李万荣分4次向孙小龙共计借款了40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分,到执行完毕时他共计承担了近300万元利息。
在借款期间,由于李万荣资金断链,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履行本息的还款义务,截止2017年10月,李万荣尚欠孙小龙230万元,孙小龙便起诉到苍溪法院,当时在该案承办法官罗兴平主持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李万荣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分支付,并制作了(2017)川0824民初1524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
在执行程序中,李万荣同意按照法院的调解书达成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为了配合法院执行,李万荣向负责执行该案的法官邵熊写了个《情况说明》,注明可供执行的房产,要求法院按照该《情况说明》的内容执行,大致内容为:“本人李万荣夫妇与孙小龙借款纠纷案,用我的房产抵税费款的说明:本人与孙小龙双方协商,用原欧渡酒店地下室的转让合同中的壹拾万元房款和装修费用(不可移动、不可拆除装修部分)抵扣,双方互不补谁。现在,孙小龙和原开发商合同已经交易了,本人已和孙小龙签订了租房合同。”
但孙小龙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私下找到本案执行法官邵熊,从执行卷中拿出李万荣向法院书写的《情况说明》,在李万荣的名字前面的空白处添加了以下内容:
“本人孙小龙与李万荣借款一案,我代李万荣垫付的税款三项54684元、212230元+2761元=合计269676元,后通过法院、李万荣、孙小龙三方协商,由孙小龙购买地下室的房款10万元及装修、楼梯(下地下室的楼梯)与1-1-1楼的所有装修及中央空调,李万荣可移动的东西属李万荣,具体包括(烟、酒水及生活用品),室内满足租房要求的桌椅、窗帘属于购买人孙小龙。”
虽然孙小龙在李万荣提交的《情况说明》里添加了内容,但经过李万荣的抗争,法官邵熊并没能按照孙小龙的意愿执行。执行完毕后,李万荣因经营需要,又将法院已执行给李万荣的房屋从孙小龙手中租赁回来作为营业房使用,该借款纠纷本可以画上一个句号,双方已相安无事。
但事与愿违,因李万荣回租孙小龙房屋经营茶坊时发生纠纷,双方再次诉讼至苍溪法院,孙小龙就将修改后的《情况说明》作为关键证据提交法院,苍溪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孟益松竟将这个疑点重重的关键证据作为了定案依据,作出了苍溪法院(2020)川082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以此判决李万荣向孙小龙赔偿七千多元损失(见下图)。李万荣对此不服,已上诉至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期待公正判决。
(法官采信被修改后的证据判决李万荣赔偿损失)
因被修改后的《情况说明》被法院认定为合法证据,法院判决李万荣赔偿损失,导致李万荣和孙小龙发生多次打架斗殴纠纷,李万荣找到执行法官邵熊论理,法官邵熊竟然大暴粗口:“是我叫他添的,添那有X用... ...”
由于李万荣不服执行法官协助孙小龙修改执行证据(自己书写的情况说明),他认为法官的行为明显违法,便拿着本案卷宗复印件向身边懂法律的朋友咨询,他朋友从案卷中发现:2013年10月25日当天就转借给李万荣192万元、50万元,约定月利率2分,款项来源是苍溪县东城信用社贷款。李万荣称,当时借款约定了提前扣除8万元利息,俗称“砍头息”,实际按照200万元、50万元本金计算利息。
李万荣经朋友提醒发现,孙小龙利用银行的贷款转借于他,牟取了高利息,且数额巨大,已经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苍溪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属于违法,自己在不懂法的情况下向孙小龙支付了巨额利息(执行过程还以房抵债)。孙小龙还利用执行过程修改的证据起诉自己,被判决他赔偿七千多元的损失,为此,双方还发生多次打架斗殴纠纷,自己实在太冤枉了。
于是,李万荣依法向苍溪法院提出调解违法申请再审,但是苍溪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川0824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以该调解协议内容没有违反自愿原则,也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等理由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为此,他认为作出该《民事裁定书》的承办法官寇永贵是在“睁眼说瞎话”,因债权人孙小龙在法庭自认借款来源是银行贷款500万元,准备投资,但没有用,转借给他200多万元,以月利率2分牟利,如此清楚明白的非法转贷事实,苍溪法院的法官竟然认定为“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见上图二)
李万荣拿着相关证据向苍溪县监察委举报至今无果;直接要求法院院长舒强纠错并提起再审,也同样无结果。
自认用银行贷款转贷牟利被说成“自有资金”
针对孙小龙在庭审笔录中自认借款来源是银行贷款的记载,以及伙同法官修改执行证据的事实,据该院行政科主任张洋介绍,孙小龙向银行贷款500万元,用于搞物流,一年以后才借给李万荣,这已属于孙小龙的自有资金,其主观上不是以转贷盈利为目的,收取的利息也是合法的。至于到执行卷修改证据之说,孙小龙也仅仅是在李万荣的《情况说明》上填写了自己的观点,只是错在没有另外拿一张纸写他的观点,没有造成后果。
既然张主任透露孙小龙的资金来源属于自有资金,那么,孙小龙为什么在法庭上又要自认是银行贷款呢?在法庭上可以信口开河吗?利用银行贷款转入民间借贷牟利,法官是否可以调解等等,张主任只仅仅认为是案件“瑕疵”?
法院执行卷宗应该是非常严肃的案卷资料,法官竟允许一方当事人随意在另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上添加内容,而且被添加的内容又被另一关联案件所采信,这位张主任竟也敷衍认为是“瑕疵”。
代理律师意见:
如果本案原告利用银行贷款转借被告牟利,以及随意修改执行证据的事实成立。其行为已涉嫌高利转贷、伪造证据等违法甚至犯罪;涉案的法官存在办案违法 。
李万荣对苍溪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不服,已聘请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民商事主任律师杜筠代理,杜筠律师个人认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首先,孙小龙在与李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明确自认:自己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了500万元后从中转借给了李万荣192万、50万,不能以所谓“主观上不是以转贷盈利为目的”来替自己开脱责任,要以实际牟利行为的发生作为评判标准。本案中,如果孙小龙借给李万荣款项时,他银行仍有贷款,加之在法庭自认借款来源属于银行贷款,那么,其转贷牟利就已成既定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和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当时适用的条款,现修改后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在本案中,李万荣与孙小龙之间的借贷合同应该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苍溪法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的月息两分也应该认定无效。从这一点上讲,承办法官作出的调解书就明显违法,苍溪法院应当给予再审。李万荣对于驳回再审的裁定在现有法律程序中还可以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由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同时当时本案承办法官应当将涉嫌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但是遗憾的是承办此案的法官没有依法办案,进行再审审查的法官也没有依法审查公正裁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二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第八十三条:“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在本案中,孙小龙自认将贷款高利转借给李万荣,那么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及《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在本案中,孙小龙获取利息上百万元,完全超过追诉标准,李万荣在法院没有依法移交情况下自己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举报。即使、孙小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他还是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李万荣仍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孙小龙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在本案中,孙小龙在李万荣书写的《情况说明》的空白处添加了内容,属于篡改行为,也当然属于伪造证据行为之一。同时该证据又在同一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损失证据被法院采信了。孙小龙在执行法官帮助下完成了篡改证据,妨碍了法院审理,那么应该根据上述法律给予处罚。当然承办执行法官让其篡改证据也固然共同违法违纪。
据了解,李万荣即将采取向苍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向苍溪县公安局报案(已经受理);继续向苍溪县纪委监察机关举报等维权措施。
本网也将继续关注。(赵登金 狄峰剑)
来源:秦巴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