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5-17 15:16:23 来源: 方圆传媒网 浏览量: 作者:安中成
瘟疫虽可怕,但瘟疫并不是人世间最大的苦难。培根说:“世间的一切苦难中,最大者莫过于枉法”,不忠于国家法律者一旦拥有审判权势必枉法裁判。
由此可见,这种不忠于国家法律的审判权比瘟疫更可怕。
“新冠肺炎病毒”袭击人类,由于党和国家领导人指挥有方,中华民族举国上下,官民同心,一次次顺利地控制了疫情蔓延,创造了全世界其他国家不能完成的“中国奇迹”,受到了全球肯定,让人民有了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由此可见,瘟疫可控可治,并不那么可怕。然而,近年来,无论国家花多大力度进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但却常有法官玩忽职守、枉法断案的事件见诸于媒体。这一件件枉法案件的背后不知毁坏了多少家庭、企业,让受害人承受着比瘟疫更难受的苦难。若不引起重视,长此以往,法院的审判将会让老百姓感受不到司法公平正义在哪里?法官队伍中的个别“害群之马”导致官民抵触情绪日渐增长,乃至民怨载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法官在百姓心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若法官超越宪法和法律使用这种权力,不难想象,其法槌之下将会有多少“冤魂”在怒吼!
部分冤案、奇葩案例介绍和简评
刑事案件:
1993年,发生在江西省年仅26岁的张玉环因杀害幼童案判处死缓,在服刑26年后被确认为冤案,改判无罪,虽然享受国家赔偿金700多万元,但他这一生就这样毁了。
1996年,发生在内蒙古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因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在被执行枪决18年后确定为冤案,家属享受国家赔偿金200多万元。正值青春年少的一条鲜活生命就这样被冤杀。
这两起冤案在国内已经舆论哗然,家喻户晓,这里不必详细介绍。案件中的死者可以一了百了,已经无法享受痛苦,但活着的亲人们所遭受的痛苦和煎熬是生不如死,无法用言语来表述。
案件中除办案民警和检察官的渎职、枉法行为外,但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若审判法官能忠于法律,爱惜生命,抵住压力,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审判权,也许不会发生这样的冤案。
但面对人命关天的大事,这些法官出具的法律文书中,竟然出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等字样,以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就可以决定人的生死,这是明目张胆不忠于国家法律;不依法行使审判权,草菅人命啊!
由此可见,不忠于国家法律的审判权是何等可怕!
民事案件:
案例一:2017年有媒体报道某法院出具的一份判决书中的错别字、语句不通等错误竟然达68处之多,导致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法官形象在百姓心中严重受损。
每份判决书都代表司法权威;每份判决书在百姓心中犹如“皇帝的圣旨”。但该院出具的这份判决书错误连篇,还不如一般小学生的作文水平,严重亵渎了司法权威,这事要是发生在帝王时代有可能会以“欺君之罪”论处。不得不令人质疑:这个法官的判决书都写成这样了,谁能相信这样的法官能公正断案?“生杀大权”掌握在这样的法官手中,百姓哪来的安全感?
案例二:2018年,市民王某不服开发商虚构按揭贷款资格收取他1600万元购房款后一房二卖,起诉到法院,开发商的行为明显违法。但一审、二审法院都认定开发商的行为合法,还作出了购房户王某倒赔开发商近100万元的奇葩判决,王某便到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但该院主审法官雷某竟然连案卷都没调阅就作出了对王某不利的裁定。多年的官司缠身已导致王某所经营的企业濒临破产,至今仍然在为该案四处奔波。
法官如此草率断案,连案卷都不调阅就做出裁定的背后不得不让百姓合理怀疑是否存在官商勾结、枉法裁判。但无论在该案件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判或腐败,法官雷某的行为都会导致一方当事人继续上访,诉累,劳民伤财。
案例三:2020年春节前,有媒体报道某法院将上百户居民和酒店共用的消防通道拍卖了,导致“生命通道”长期堵死,一旦发生火灾,误入其中的行人无法逃生,只有被活活烧死。面对如此严重的安全隐患,被检察机关召集法学专家研究,最终认为属于违法拍卖行为。但法官们自己办了错案就将责任转移到百姓头上,含糊其辞地叫买受人不要违背规划,不可损害公共利益,不可危及公共安全,所以“某法院的拍卖损害公共利益没有相应事实和依据”。意思可以理解为:只要买受人购地后仍然作为消防通道公用,法院的拍卖行为就合法。至于买受人花钱买地能不能按照原来买地时的意愿使用和这个钱是否花的冤枉,好像与法官无关;至于消防通道是否可以拍卖给个人所有,好像也与法官们无关。该事件虽然已引起省高级法院王院长的高度重视,已责令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杨某处理,但这位杨主任也许是为了顾及法官利益和颜面,至今未妥善解决。
该案中,消防通道是百姓的“生命通道”,案涉通道只能公有,某法院竟公开拍卖给个人使用,造就了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面前,法官本可以轻松纠错,但面对因消防通道堵塞导致的严重安全隐患,上下级法院竟选择长期打“拖延战术”,检察机关也无能为力。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些法官心中是如此不重要?
该案中,区、市、省三级法院法官这样的行为,会让百姓怎么看法官和法院?
案例四:某地官商结合,先以合法程序将国有土地竞买到手,再签补充协议改变拍卖文件内容,让利于开发商。也许是官商双方觉得这样做是违法的,就到某中级法院起诉,然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还荒唐地把案外人已在本院查封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双方的诉讼明显有合谋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但该院主审法官朱某不但不予制止而且还根据官商双方意愿,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对于该《民事调解书》是否损害国家和他人利益,好像与法官朱某无关。有“好事者”将该事件举报到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该小组虽然已进入调查但最终不了了之,线索人质疑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小组为“形式组”。
以上四个民事案例仅仅发生在某省,其中三件发生在同一地区,一件发生在省城,令人不解的是,以上案涉法官大多数至今仍在审判岗位。笔者要描述遇见的奇葩案件,当然远远不止这些,但在这里无法一一列举。
以上这些法官断案不尽职尽责,视党和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如同儿戏,敷衍了事,草率断案。不正确行使审判权,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导致诉讼双方当事人诉累,有些受害人虽然没有被剥夺生命权但遭受的苦难是生不如死,老百姓会合理怀疑法官偏心、腐败等,引起不必要的民怨和不稳定。
建议规范和制约法官的审判权
目前,有很多诉讼当事人明知道他的案子证据事实都非常充分,也相信法官会公正审判,但他们仍然不放心,认为自己没势力,惧怕法官乱判,于是花巨大精力和金钱四处求助,劳民伤财。这说明诉讼当事人对法官无安全感。
有些法官把自己当“太上皇”,认为自己就是国家法律,嘴上说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断案时就藐视法律,行使着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审判权,这样就令人民寒心了。
如果法官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长此以往,“依法治国”在百姓心中将成为“空洞口号”。这种现象若不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长此以往,其后果是:审判权将成为个别法官的私人权,导致司法腐败难以根治,民怨载道。
以往,影响法官公正断案的主要因素是个别官员通过行政干预司法,而今,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法官具有独立审判权,明令禁止个别官员以行政干预司法,目前,因行政干预司法导致的不公正判决已经甚少。
然而,国家将独立审判权交于法官,并作出错案追责制。从形式上看,是让法官不受特权干预,充分发挥自己的独立审判职能,公正审判,但仅仅在某省潜在的冤假错案并没有减少,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笔者认为:这与法官违法违纪惩诫力度太轻以及法官的自身素质密切相关,要解决这一根本问题,必须重拳出击,规范和制约法官的审判权。为了不把人民法院公正正义的形象当成门面摆设、官样文章,让人民有真正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就必须通过深入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纯洁司法队伍,清除那些不忠于国家法律的个别法官的审判权。
笔者根据多年来接触的案例,作出如下建议:
一是应该打破法官“铁饭碗”,取消法官老资格、员额制以及学历限制,实行年度考核上岗,优胜劣汰,让有信仰、有理想、博学多知、廉洁自律、素质过硬者担任主审法官。
二是法官审判,应当将法律当作自己的信仰,忠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只注重事实和证据,不因任何权力的干预和资本的诱惑而扰乱法官心智。
三是应当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容易导致不公正判决和腐败滋生。将法官的审判权关进法律的“笼子”里,超越这个“笼子”的任何权力都是无效的、违法的,必须追责。
四是杜绝法官“理论断案”。面对存在质疑的证据和事实应当不予认定,杜绝以“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理由认定事实,更不可以此作出推理性判决。
七是完善对法官的监督机制,畅通百姓举报渠道。目前,百姓发现公安的违纪行为可拨打12389举报,就能很快解决;百姓发现检察官的违纪行为可拨打12309,也能相应地有个说法。但针对法官的违法乱纪行为,百姓举报渠道就非常不畅通,几乎是举报无门。因追责法官必须通过省级法官惩戒委员会,但这个机构非常陌生,甚至连个别律师都不知道,何况要启动这个程序还是法院内部才有权力,该机构形同虚设。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受理法官的渎职、枉法裁判等行为,但因检察机关权力受限,老百姓对法官违法违纪的举报很难有处理结果。导致个别法官“胆大妄为,无法无天”,百姓有冤难伸。建议完善对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和畅通举报渠道,并放权于检察机关。
八是应当取消审判时对媒体设置的采访门槛。目前,法院在审判时对于媒体采访未经批准都不让录音、录像,但又在提倡审判直播,令人费解。因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将枉法的事实和枉法者的丑陋嘴脸放在阳光下暴晒才能杜绝枉法裁判;才有可能得到公正审判。建议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都应该取消对媒体设置的采访门槛。
九是应当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让他们有话语权,不能成为“法院摆设”。
十是应该加重对办冤假错案的惩诫力度,最高可以达到与受害人同等,不要让法官觉得办了冤假错案后因处罚太轻反而“昏昏然,忘乎所以”。
十一是因冤假错案产生的国家赔偿应该由涉案法官及相关责任者承担,国家可先予垫付后再追收。
总之,法官应当把法律当作自己的信仰,在职一天就必须忠于法律,自觉将审判权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杜绝“人情案”、 “枉法案”。这样既可以节约司法成本,又可以轻松化解社会矛盾,一切枉法的审判行为将不复存在。只有杜绝了枉法裁判行为,社会才能稳定、和谐,百姓才能有真正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
反之,如果那些不忠于法律者掌握了审判权,一旦枉法裁判,会让受害人遭受生不如死的煎熬,超过瘟疫带来的苦难。所以,这种不忠于国家法律的审判权比瘟疫更可怕。(安中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