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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宣汉:一技改煤矿被举报发生死亡瞒报事故

发布时间:2020-12-05 09:58:32    来源:消费日报网    浏览量:    作者:记者 任兵兵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任兵兵)近日接到四川省宣汉县部分群众的投诉举报称:该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即地方百姓口中说的新大路煤矿)在约一个月内发生两起矿工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依据举报线索,记者先后数次赶赴四川省核查此事,并于四川省煤监局川东分局了解到,该局并未接到与上述煤矿有关的举报或事故上报,局长张国洪表示:“已按程序向宣汉县政府报告并要求组织力量核查”。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关于此事的相关回复。

 

  举报者:怕被“上面”知道 百万赔偿现金送到家

  公开数据显示,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隶属于四川省中皓鑫成实业集团,四川省中皓鑫成实业集团成立于2015年6月,为达州市大型民营能源企业,企业注册资本2.3亿元,资产总额15.6亿元,现有职工3000余人。目前集团主要下设四川省大路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北两矿,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七里煤矿,达州市天师煤业有限公司开江纸厂沟煤矿等。

  举报材料中详细列举了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瞒报的2起矿工死亡事故的死者姓名、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和赔偿金额。

  举报材料显示:第一位死亡矿工马明灯(小名马三)28岁,开江县天师镇龙家坝村一组人,2020年8月23日,还在基建期间的七里峡煤矿因违法组织生产导致井下篓眼垮塌,当班工人马明灯被砸导致死亡,父亲马光军也在该矿上班,母亲名叫王德萍,事故发生后煤矿给死者家属161万元作为赔偿。第二起事故死亡矿工黄碧海(音)35岁,开江县天师镇一村三社(原天师镇李家坝村3组)人,2020年10月4日,七里峡煤矿工作期间,当班工人在井下开电闸道时误开电闸导致矿工黄碧海当场触电身亡。

  在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死者家有70多岁的老父亲黄各林和三小孩,最终矿方也是选择私了的方式处理此事并付给了死者家属173万的死亡赔偿金。11月1日上午,记者在死者黄碧海家中采访了其父亲黄各林,谈及儿子的不幸死亡,老人悲痛地表示:儿子死时才35岁,儿媳肚子里还怀有几个月的孩子,都没来得及看上一眼,八月十八(阴历,阳历为10月4日)事情发生后,新大路煤矿与孩子母亲和儿媳进行私下协商,并于当天用车直接把173万现金运到儿子家里,因为怕“上头”知道。

  

  事故发生期间煤矿处于技改期

  11月11日上午,记者在七里峡煤矿采访附近居民处了解到,七里峡煤矿一直处于技改状态,但在技改期间一直偷偷组织生产。国家对此有严格规定,严禁矿井在技改期间生产。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是在违法生产时发生矿工死亡事故,因害怕重罚而瞒报。

  记者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该矿至今确实一直处于技改期间,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因此不允许生产,今年6月11日达州市应急局还曾对该煤矿做出限期整改的处罚。

  《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从严打击煤矿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通告》2020年第1号文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严禁煤矿隐瞒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存在利用假密闭、假图纸隐藏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等2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提供其他虚假资料、数据、报告、图纸,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上限处罚。

  11月11日,针对举报者反映的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七里峡煤业有限公司在不到40天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两起死亡安全瞒报事件的问题,记者联系了四川省煤监局川东分局。该局相关人员表示,并未接到与上述煤矿有关的举报或事故上报,该局局长张国洪表示:“已按程序向宣汉县政府报告并要求组织力量核查”。但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四川煤监局川东分局关于此事的相关回复。

 

  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 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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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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