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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20吨钼砂“被盗” 警方不予立案

发布时间:2020-10-25 11:00:38    来源:源雯法律    浏览量:    作者:文/宗欣川 傅兴社

  

近日,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一起颇有争议的案件:一家企业仓库里保存的价值数十万20吨钼砂,在企业主毫不知情情形下突然消失,在知道行为者“为当地村书记"后,警方称“现有证据证实没有盗窃犯罪事实”,企业主对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不立案的行为十分不解,表示将依法坚决维权到底。

震惊:仓库内20吨钼砂不翼而飞!

2020年5月21日,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和企业主王健到葫芦岛市连山区钢屯镇赵屯军华选矿厂(以下简称“军华选厂”)时,发现仓库窗户被破坏,里面的20吨钼砂踪迹皆无。当时王健立即和货物所有人辽宁连山钼业集团聚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公司”)核实,聚鑫公司称并未拿回该20吨钼砂。

于是,王健立即向钢屯镇派出所报案。王健称,后经与钢屯镇派出所了解获悉,该20吨钼砂被原钢屯镇赵屯村村支书刘爱民指使现任钢屯镇赵屯村村支书刘纯山拉走,打更人魏祖林不但没有阻拦,而且没有告诉王健,更没有报警,迄今具体拉走时间不知。

争议:是“保管人”,不是“所有人”?

2011年聚鑫公司委托军华选厂加工钼矿石,在加工结束后,聚鑫公司欠军华选厂矿石加工费人民币79万余元。经过军华选厂实际经营者王健和聚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连富协商,聚鑫公司将20吨钼砂放在军华选厂库房保管,待聚鑫公司支付79万余元加工费后拉回20吨钼砂。

今年7月8日,连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聚鑫公司应支付军华选厂加工费人民币79万余元。王健认为,军华选厂是这20吨钼砂保管人,待聚鑫公司支付79万余元加工费后,聚鑫公司拉回案涉钼砂,该20吨钼砂所有权人是聚鑫公司,军华选厂仅是保管人,20吨钼砂不是军华选厂所有,军华选厂无权处置。

期盼:应依法以盗窃罪立案?

王健说,根据了解,案涉钼砂系刘爱民伙同其他人秘密非法窃取并非法占有,其中包括做打更工作与刘爱民有亲属关系的魏祖林配合实施,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刘爱民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20吨钼砂价值数十万元),已经构成盗窃罪立案标准,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应当依法立案,不予立案是不正确的。之后又申请了复议,但是葫芦岛市公安局连山分局作出了维持的刑事复议决定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健称,同时,警方错误认定钼砂权属,派出所在《受案回执》中错误认定“王健钼砂被盗案”,该错误导致本案事实认定完全错误,并导致不予立案的错误。王健表示,在依法治国、党中央三令五申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当下,他将依法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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