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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检察审计都有问题? 八旬老人四年不懈维权

发布时间:2020-09-02 09:30:25    来源:东方资讯--文燕华源    浏览量:    作者:文/宗欣川

 

去年,多家网络平台发表《八旬老人三次审计     “职务侵占”三年无果 》一文,如今又一年即将过去,这位83岁老人仍然还坚韧不拔地行走在维权到底的道路上。

近日,老人再次专程找到相关方面,对案件当中存在的深层次诸多问题,对当地警方和检察院、审计事务所等“不当行为”,提出许多质疑和抗议。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老人反映是否属实?这也是社会大众在“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十分关注的问题。

 

                                               

 

公安局鉴定"公然违规”?

 

2016年12月13日,沭阳县公安局给杨孝真老人下发一份《鉴定意见通知书》,对于这份密密麻麻写满字体的书面资料,杨孝真老人认为根本不合法。

他称,当时办案民警张某说:局领导对你的案件很重视,花了好几万元做鉴定,鉴定结果无法证明犯罪事实。

但杨孝真发现,该鉴定意见上仅有沭阳县公安局的公章,没有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的具体信息。

而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最高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规定

一般情况,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比对的样本,若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用多次测定法能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的以内的制成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应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条件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比对的样本。

由于检材与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等方面的不同都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不可能满足与送检材在纸张的种类及颜色,墨水、油墨的色料及染料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时间鉴定。

“目前,我们就收到一张薄薄的纸,根本没有应该好多页的规范文本,这怎么能够叫人信服?”作为一名老共产党员,杨孝真老人义愤填膺。

 

                                               

检察院答复“颠倒黑白"?

 

发现在公安系统无法维权后,杨孝真老人又向检察院投诉。

2016年4月1日,沭阳县检察院书面答复他:

你不服公安机关对徐某职务侵占不立案决定,并反映公安机关渎职行为。经我院侦查监督科部门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据杨孝真称,其事在网络上公开后,沭阳县检察院也曾在网上如此回复:

该案举报人于2014年4月23 日到沭阳县公安局报案徐某利用职务侵其公司财务,沭阳县公安局经审查不予立案。后他分别向沭阳县公安局、宿迁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均被维持。2015年11月举报人到我院控告申诉科要求检察院对对此立案监督。后该案经我院侦查监督科审查发现对此案关键证据公司帐目存在伪造情形,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无法认定,不符合立案监督条件,并于2016年4月1日书面向本院控告申诉科进行了回复。

杨孝真认为此份答复,与事实不符:宿迁市公安局非但没有维持沭阳县公安局不立案决定,反而认为“有部分事实需要继续查证”,撤销了沭阳县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公司帐目也不存在伪造情形,企业销售4个区,保管员将4个片区调拔单混合逐月装订一册,因只有一个沂南片区与案件有关,为审计方便,财会人员把沂南片的调拨单、单独按月装订——如果说改装少订调拨单,这是犯罪嫌疑人希望的事,是帮助减少收到货款数,减少涉嫌犯罪数额,与控告目的和事实不符。

“会计调动认定帐目混乱依据不实,2013年全部账册票据 51本交给干警张某,至今仍在公安局保存,审计部门三次审计没有发现账据不符现象,会计调动时候,新老会计交接双方核对资金平衡账据相符,如有出入会计肯定拒绝接受。说会计调动财务混乱,没有依据,纯属诬蔑。”杨孝真老人百思不解。

 

                                               

审计所结论“内容不一”?

 

网络资料显示,宿迁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3月02日,注册地位于沭阳县沭城镇新田广场,法定代表人为汤某。经营范围包括会计查帐、验资、会计业务咨询、办理资产评估、基建项目审计、代理其他法定业务。

然而,就是这家迄今成立20年的事务所,在此案中出具了日期和序号一模一样,后面内容却不完全相同的审计报告。就此案,该事务所进行了三次审计。

第一次,杨孝真花费了审计费16000元;第二次,杨孝真又掏积蓄支付了审计费;第三次,报告出来了,却没有再让他付费了。

他认为,这些审计都是警方办案需要导致的,费用都应该由警方承担,而不应该让他这位今年年逾八旬的老同志支付。

杨孝真老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完全属实?法律界人士和社会大众希望,沭阳县相关部门能够从维护社会稳定和落实十九大“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能够再次独立公正地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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