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

贵州纳雍县姑开乡寨块村17户村民诉称林山林地被侵占

发布时间:2019-04-01 20:07:00    来源:中国新农民-产新网    浏览量:    作者:杨德贵 李志文 熊树德

  “我们寨块村四个小组17户村民的林山林地,被本村李某品侵占用于建设茶叶基地,借故茶叶基地随意办养殖场并且修建房屋,置我们村民的正当权益和生计于不顾。”近日,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姑开乡寨块村上岩脚组杨德贵、李志文及中寨组熊树德等四个小组的17户村民联名致函有关部门反映称。

  在提交给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姑开乡寨块村上岩脚组杨德贵、李志文,寨块村中寨组熊树德,以及李志成、杨光祥、杨光明、杨光林、李志荣、李贵明、杨勇、杨孝昆、熊宏、熊益姝、李明琴、熊明章、熊树青、杨德高、熊明友、顾光荣、顾兴文四个小组的17户村民陈述了事情经过:

  2003年在纳雍县林业局的支持下,我们自出劳力在寨块村吃洒丫口和老花场坡这皮梁子种植柳杉,并划分每家每户的林地范围,每户每天都安排一人管理。2006年因全村养殖黄牛的需要,在县扶贫办的支持,我们村民又花两个多月的时间在自己的林地种草,生态环境和养殖条件大为改善。与此同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到林地进行核实,于2008年申请办理林权证,并于2009年5月25日发放林权证书。但由于寨块村村领导代领和隐瞒,该证件在多次催要下才于2015年到村民手中。

  2008年年底,不知为什么被本村营头组的李某品开挖机毁坏我们的林地草坡,强占我们的地盘用作纳雍县国品茶叶种植基地。我们前去阻止,李某品说他种的是国家土地,要讲理就找村委会,并继续毁坏我们的林地草坡,给我们造成不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我们找村委会论理,村委会不管不问,找姑开乡政府、法庭、派出所等有关部门也表示无法处理。

  据称李某品在县里面有靠山,有工作人员建议我们到市里面反映问题,因我们不知如何解决,此事一拖就是数年。而李某品在我们的林山建立茶叶基地后,不准我们在里面放牛,违者罚款60元,本村杨志祥被他无理罚款一次,真的是无法无天。

  由于李某品侵占了我们林山草坡,导致我们喂养的90多头牛找不到放养的地方,大多干瘦病死,剩余的不得不卖掉,给我们造成巨大的损失。李某品还私下与本村领导签订合同,于2013年3月非法办理了林权证,试图将其侵权事实合法化。我们认为,在我们的林权证颁发之后,李某品没有经过任何法律程序,竟然办理了林权证,其中或有不可告人的利益交换。

  李某品是当地有名的大老板,势力强,关系大,而我们农户层次低弱,所以李某品才强行霸占我们农户林山林地,侵犯我们农户的权利和利益。为了讨回一个公道,我们农户多次向乡、县、市、省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诉求。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进行踏勘调查现场,撤销了李某品的林权证,并且下达行政裁定书。县政府下文,有机茶叶有限公司李某品所持有的“纳府林证字2013第031100004031100005号”林权证在办理程序上存在瑕疵而撤销,但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7年10月17日,被上诉人李某品又挖空心思请律师向七星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利用寨块村委会工作瑕疵,要求撤销上诉人的林权证。法院受理之后,于2017年12月29日就把上诉人草率地撤销了林权证。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于法于情于理都偏离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为此,上诉人直接向毕节市中级法院上诉,2018年7月3日在庭审中黔05行终140号141号142号143号,被上诉人竟然接连言出林权证是办来贷款的……如此信口雌黄,混淆视听,让人觉得不可思议。

  被占林地草坡如下:林地草坡面积466.2亩,山林损失1118.88万元,看护林地务工损失183.6万元,种草务工费12.24万元,牲口损失费85万元。

  国家反复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彻底清除李某品的侵占行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要求对李某品办理林权证的过程深入调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还给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来源:中国新农民)

版权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新闻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新闻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新闻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新闻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新闻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网http://www.bashuxw.com)"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5、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巴蜀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巴蜀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6、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巴蜀网概不负任何责任。 7、凡是网上查询不到且持有本网过期工作证件的人员,利用本网的过期工作证件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均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行为,与本网无关。
责任编辑:祥云
相关新闻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网站概况  |  法律顾问  |  服务条款  |  人员查询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1050326106@qq.com 电话:17383856370    0817-3786040
备案号/许可证:蜀ICP备19010992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402000057号
Copyright© 2018 巴蜀网 版权所有 四川吉祥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指导单位:中国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支持:鸿达网络
本网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问题请在七日内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