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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梁山:干预司法、公信缺失,破产案件该何去何从?

发布时间:2019-03-21 20:37:55    来源:嘟嘟新闻网—好头条    浏览量: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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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正路不应该走歪

       山东省济宁市的侯典智反映,其与山东鲁任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鲁任”)、李良纯、赵方、喻松来民间借贷纠纷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2015年7月3日作出判决,鲁任偿还借款本金850万元及利息,李良纯、赵方、喻松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件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侯典智查明,2014年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处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偿还赵方、喻松来款项2643万元和利息。侯典智据此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15年2月9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梁山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查封赵方、喻松来在梁山县人民法院应收的执行款897万元。查封到期后继续续封至今。
       2015年,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指定管辖的执行程序,2015年7月27日山东中正拍卖有限公司对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拍卖时流拍。
       正当按正常的司法程序进行拍卖期间,半路杀出程咬金!梁山县经信局作为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向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梁山县人民法院指定梁山县经信局担任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内幕惊人,为私利干预司法

       据梁山县经信局一份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情况汇报材料,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梁山县水泥厂破产时的国有土地,土地没有公开拍卖前就先期进入,经过公开拍卖以980万元的总价款竞得。但是在交足土地价款后向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借资480万元,材料注明实际是为了筹集土地价款。也就是说,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借了梁山县水泥厂的480万元钱购买了980万元总价款的梁山县水泥厂的土地,负责整个操作的就是梁山县水泥厂的破产管理人——梁山县经信局。
       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尽管向破产管理人“梁山县经信局”出具了借据及还款保证书,但是没有在保证还清的两年时间内还清,事实上直到今天也没有偿还。材料中说,该款是梁山县水泥厂破产资产和土地收益,用来解决梁山县水泥厂所欠职工内债及安置职工费用。
       该借款不能偿还不仅职工利益受损,国有资产也必将流失。这样的责任显然是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承受不起的,不仅负有直接责任,甚至涉嫌违纪违法。无论是处于保护职工利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还是处于自保掩盖真相减少罪责,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采取了破产保护!
       他们认为只有破产保护才能阻止法院对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拍卖。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向梁山县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保护。梁山县人民法院正因为上述原因指定梁山县经信局作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侯典智表示,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按照法定程序由法院履行职责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梁山县法院对该破产案一拖就是四年!
       久拖不决的原因在梁山县经信局的材料中可见倪端,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实际债权为6416.5万元,还有部分债权人没有申报。现有资产评估值约1500万元(含土地),若进入破产清算,原水泥厂480万元的债权分配收益甚微,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梁山县水泥厂破产案件不能终结。


滥用职权,置国有资产流失

       债权人赵方、喻松享有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债权来款项2643万元和利息共计3700余万元,债权人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享有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债权480万元。作为梁山县水泥厂和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双重破产管理人的梁山县经信局不仅应该考虑梁山县水泥厂职工利益和国有资产不受损失,也应该考虑梁山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特别是大额债权人的利益。但是梁山县经信局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只考虑梁山县水泥职工和国有资产不受损。
       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享有的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480万元债权是在梁山县水泥厂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即梁山县经信局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显然违背破产管理法规,是破产管理人滥用职权作出的错误决定,理应受到追究。
       申请破产保护是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作出的权宜之计,申请破产后又因进入破产清算势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梁山县水泥厂破产案件不能终结为由阻碍破产清算的正常进行,这就是一种干预司法的违法违纪,是一种自私自利的流氓行径,是一种权力滥用的任性行为。

司法公信,应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侯典智说,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4日进入破产程序已三年有余,法院协助执行已近四年时间。梁山县法院、梁山县政府及经信局的答复如同一辙,本案涉及国有资产,不好处理!侯典智知道,依法进入破产清算,梁山县水泥厂破产管理人擅自借给樱源鸭食品有限公司480万元的事情必将被放大,责任人会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被追责。但是不应因为自己的过失或故意,让合法权利人来担责,这不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也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2018年年中,梁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分管院长、庭长、主办法官等与侯典智座谈,法院总体的基调是依法,但是至今案件没有实质性进展。侯典智反映该案件的材料陆续转到主办法官手里,主办法官说,这么多批示都转到我这里了,但是案件该怎么办还是怎么办,实质上到底怎么办,至今无无下文。
       自2018年下半年,媒体一直关注侯典智反映案件,先后与法院、经信局甚至梁山县主要负责同志沟通,法院多次表态已经会就案件进展与侯典智沟通交流,力争和谐圆满解决,事实上,该案主办法官或法院其他同志一次也没有与侯典智联系。法院和主办法官的做法不仅直接损害的是宪法法律权威,失去的是司法公信,失信于民、失信于媒体、甚至失信于梁山县兄弟单位和法院内部部门。
       权大还是法大已经是不需要争论的命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哪怕破产管理人干预司法,甚至梁山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预司法都不应成为“破产不能清算”的阻碍。因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就是排除干扰的尚方宝剑!
       法院是保障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最后一道防线。梁山县人民法院应该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点评:梁山县经信局应切实履行破产管理人组长职责,积极沟通,增加透明度,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梁山县人民法院应依法独立行使裁判权,有效杜绝破产案件久拖不决,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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