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13日下午,在江苏金湖县人民路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导致回家途中的中年妇女王永铭被撵压身亡。“这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明显的不公,交警部门说这个认定是上级部门建议下的认定书,我们要求复核也没有用,肯定也是维持原认定,而我们不能行政诉讼也不能行政复议,整个家庭陷入痛苦之中。”事故受害者家属要求重新进行责任认定,要求肇事者负应有的法律责任,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一个公道的说法。
事故受害者的事情经过:2018年12月13日下午5点,王永铭(45岁)从人民路上由北往南到兰亭熙园路口这里,准备左拐回家的斑马线上看见大车正在倒车,就停下来等待大车倒车结束以后,正常从隔离栏过斑马线左拐向东回家,万万没想到却在斑马线路口被刚倒车结束就猛加油门的大车冲过来撵压。王永铭立刻往南避让逃离大车,可大车不管不顾一直加速往南冲向她,最后被没有禁区通行证的大拖车直接追到10米距离,并压在车底右前轮下而致死,车速可以对比。如若大车驾驶员倒车结束后,稍微停一下看看周围,稍微看一看车身上观察车头状况的小镜子,悲剧就不会发生。
关于金湖县交警大队第320831120180000092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们要承担同等责任,我们认为这个认定书有明显不公,所以不认可这个事故认定。
其一,人民路是一个主要交通道路,平时行路人员非常多,是重型平板工程车的禁区。重型平板工程车在没有通行证的情况下任意进入禁区,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果没有重型平板工程车的进入,也不会出现事故,因为有他这个前因才会有我们这个事故的后果。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6条,只规定执行任务的邮政车辆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可以不受禁止驶入和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而对方肇事者显然不是邮政车辆,在禁区,没有通行证,必须受到禁止驶入的限制。
其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实习期未满的驾驶员,是不可以驾驶重型平板工程车的(询问笔录上面运载工程车),且实习期间的驾驶员在驾驶车辆上要张贴明显的实习标志。而肇事者身为实习期未满的驾驶员却违法驾驶重型平板工程车,且未在驾驶车辆上张贴明显的实习标志。受害者认为对方没有张贴实习标志他就是老驾驶员,在过横道的时候,他就会观察周边的情况,并且他观察的时间,过马路的时间是安全的,是可以保证安全通过的,我们才会骑车过去。可是没有想到肇事者他在后视镜可视的情况下,猛加油门把这个观察的时间缩短了,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其三,《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9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的路段,不许不准掉头。既然已经掉头,他就应该注意安全。这个掉头是他在事故违法之前,如果他不掉头,也不会引起事故的发生。
其四,《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3条,机动车在交通繁华的路段,不许不准倒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交叉路口倒车。肇事者在交通繁华的人数众多的人民路斑马线上,那么多的等待行人通过行斑马线的情况下,倒车起步时没有任何停顿,猛加油门(视频可见),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违法在前,如果他不倒车,也不会引起事故的发生。
其五,《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机动车在距离路口100多米的地方减速慢行,须让先被放行的车辆行驶。我们在人行横道线已过车头2/3处,属于先被放行的车辆,对方没有减速反而加速。应负主要责任。
其六,《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车辆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须停车辽望,确认安全方可通过。对方显然没有确认安全。不管不顾,加速行驶(视频可见)。在驾驶室里可以看见受害者的情况下(见车辆检测报告)加速碾压受害者,应该不仅仅是疏于观察的责任,而应该负主要责任。对于是否伸手示意,都不可能影响事故的发生。
其七,《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0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准超车。对方在停止状态,起步时受害者就发现并立刻往南避让逃离大车,可肇事者不但不减速慢行还加速追赶想赶超,追到10多米距离(视频可见)并压在车底右前轮下而致死,导致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
其八,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54条,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非机动车准许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面驶来的机动车需减速慢行,让非机动车先行通过。受害者在过斑马线这里必须左拐回家时,并确认大车停止状态下,已经驶过车头一大半时发现刚倒车结束就猛加油门的大车冲过来,通过的路段受阻,立刻往南避让逃离大车,可肇事者不但不减速慢行还加速追赶,不管不顾一直往南冲向她,最后被没有禁区通行证的大拖车直接追到10多米距离(视频可见)并压在车底右前轮下而致死,导致事故的发生。肇事者应负全部责任,至少应负主要责任。
以上情况,肇事者只要有一点注意到,都不可能发生悲剧。肇事驾驶员在驾驶室内可以看到、受害者的车辆及人的(司法鉴定认定书)的情况下发生。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肇事者没有一点点安全意识。据说在这个事故几个月前他就发生了车辆撞人事故,对于安全意识很蔑视才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此事故的发生是在肇事者违法以上几点在前,并不会因为受害者是否伸手示意而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认定书认为,受害者未伸手示意。受害者在过横道的时候,就已经观察了周边的情况,并且在等待大货车倒车结束后停止状态下,等大货车观察后正常行驶的时间,骑车过去的时间是足够的,过马路的时间是安全的,是可以保证安全通过的,我们才会骑车过去。可是没有想到,肇事者他在后视镜可视的情况下,非机动车已经过大车头一大半时,肇事者猛加油门把这个观察的时间缩短了,导致事故的发生。
认定书认为肇事者仅仅是疏于观察,就认定同等责任,这是明显的不合理。说因为没有伸手示意和没有注意安全,就大货车进入禁区造成事故和在驾驶室里可以看到受害者(见车辆检测报告),与没有伸手示意相比我们认为平板车的责任更大。说我们没有注意安全,我们认为我们长年一直经过这条路回家,对路况也是非常了解,我们在非机动车道上面注意到大货车倒车,并且在等待大货车倒车结束后停止状态,受害者在隔栏外过二车道的马路斑马线没有错。大货车在斑马线上,起步应该预知有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过,要减速避让行人及非机动车,预知车辆刹车距离。可是肇事者没有减速,没有避让非机动车,没有刹车还加速追赶碾压。
综上所述,不能因为肇事者那么多的违法违章在前的状态下而扩大受害者未伸手示意,而对肇事驾驶员在驾驶室内可以看到、受害者的车辆及人的司法鉴定认定书、以及肇事方其他的违法违章不管不顾,认定我们要承担同等责任。因而,我们不服此认定,请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重新认定。(来源:晨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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