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治

中原银行被指伪造贷款保证书致当事人百万债务从天降

发布时间:2018-06-04 20:54:53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浏览量:    作者:佚名

  近日,原某公司聘任的法定代表人彭某诉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原许昌市商业银行)伪造贷款保证书,从而使企业给经销商的担保变成其个人担保,导致时任受聘法定代表人的彭某个人面临一百万元的赔偿责任。引发关注。

  事情起于2008年,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为了加大贷款力度,推行 “厂、商、银”合作贷款模式。即银行放款、经销商向银行借款用于买厂家产品去销售、厂家为经销商的借款提供担保。

  第一次伪造的保证书。

  2008年中原银行许昌分行、许昌凯康商贸有限公司、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进行了借款金额100万元的“厂、商、银”合作贷款。2008年4月,湖南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聘任的法定代表人彭某从北京经南昌机场前往江西,许昌分行信贷员前往南昌机场在太子奶公司接彭某的车上签订了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的担保文件:《保证合同》及附件《保证书》。这本是一个正常的公司担保行为。

  但许昌凯康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该公司实际贷款100万元却只将其中的50万元汇给太子奶供销公司),而担保厂家太子奶公司2010年也进入了破产程序。

  第二次伪造的保证书。

  2010年中原银行以100万元借款的担保人起诉彭某个人。而中原银行依据的就是在当年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书》上盖住“保证”二字改成“借款”二字再复印制成的一个伪造的《保证书》复印件。此假证据被法院质疑,中原银行即行撤诉。

  第三次伪造的“担保书情况说明”。

  按银行信贷要求,个人提供担保至少要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职业、收入证明、家庭财产状况、固定住址、个人联系电话等资料;个人要在签名上按指印。而这些,在当年由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单位提供担保时都不需要,彭某当时没有提供个人身份证、住址、个人电话等,只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字并没有代表个人按指印。2013年4月,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在当年太子奶集团供销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书原件上又再次造假,伪造了一个和与彭某当时持有的身份证存在差异的虚假身份证复印件贴在《保证书》上,同时在“保证”两个字前面添加了“借款”两个字,就添加成了“《借款、保证合同》的附件”,事实上并没有这份《借款、保证合同》主合同。这些伪造事实也已经被法院审查认定。

  一审法院查清中原银行证据造假,判决被告彭某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应认定为保证人太子奶供销公司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的附件,被告彭某未向原告提供证明其个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没有另行为本案争议借款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其作为保证人太子奶供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保证书》 上签名应认定为职务行为,视为对太子奶供销公司担保行为的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彭某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然而二审法院判决书认定中原银行有证据造假行为,身份证复印件也与彭某身份证不符,保证书附件所依附的主合同《借款、保证合同》也不存在,但却判决彭某个人承担责任。

  自2010年1月18日起,彭某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佳润新都2栋1610室的唯一住房(产权面积149.28平方米)被冻结,至今时间长达8年之久,给其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和困扰。

  有关律师指出,在中原银行前后两次伪造证据起诉彭某中,其真实目的就是把破产企业已无法承担的担保责任100万元债务转嫁到彭某个人身上。中原银行两次在主要证据《保证书》上造假诉讼,不应该被法院采信,且已涉嫌触犯刑法,彭某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责任编辑:中国产经)

  本文连接: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巴蜀网http://www.bashuxw.com)"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其他问题,请联络编辑室邮箱(投稿发至邮箱):3341256440@qq.com 联系电话:16608228948
2、凡本网注明"来源:巴蜀网"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巴蜀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巴蜀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7日内与巴蜀网取得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作出反映或更正。
4、如未在指定的时间内与巴蜀网进行有效沟通的,本网将视同为未曾联系,因此本网将不能给予答复、解决。
5、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巴蜀网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及时向巴蜀网书面反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理由,本网在收到上述文件并审核后,会采取相应措施。
6、基于技术和不可预见的原因而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因用户的非法操作而造成的损失,巴蜀网概不负任何责任。 7、凡是网上查询不到且持有本网过期工作证件的人员,利用本网的过期工作证件在外开展任何工作均属于其本人的个人行为,与本网无关。
责任编辑:树人
相关新闻
相关链接
关于我们  |  网站概况  |  法律顾问  |  服务条款  |  人员查询  |  广告服务  |  供稿服务  |  网站声明  |  版权所有  |  联系我们
投稿邮箱:1050326106@qq.com 电话:17383856370    0817-3786040
备案号/许可证:蜀ICP备19010992号    川公网安备 51130402000057号
Copyright© 2018 巴蜀网 版权所有 四川吉祥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    指导单位:中国新闻传媒集团    技术支持:鸿达网络
本网部分内容转自其他媒体,转载的目的是为了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因作品问题请在七日内联系本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