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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宁县一七旬农妇被撞至重伤 责任认定年余无果

发布时间:2018-05-08 19:15:28    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浏览量:    作者:宁毓春

  5月7日,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镇宁春村街西组村民刘天堂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称,在2016年12月4日的一起交通事故中,其母亲邵金兰被撞成重伤,目前仍住院治疗。肇事车主马某平在交了1200元后不管不问。恳请当地有关部门尽快依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

  在提交给上级有关部门的一份书面反映材料中,刘天堂陈述了事情经过:我叫刘天堂,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是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镇宁春村街西组的一位普通村民。

  2016年12月4日,适逢春荣镇上有集,我母亲邵金兰(1944年11月出生)在街道正常行走过程中,被一辆报废八年多、假牌假照、行驶证2009年就过期的黑色“桑塔纳”小型轿车撞伤。肇事司机马某平,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镇雷畔村罗南组人。马某平肇事后逃逸未遂,被我家人赶到后报警,要求送县医院后,马某平在交了1200元后就再没有管过。

  当天由于县医院条件有限无力救治,我母亲被连夜送到庆阳市人民医院做了开髅手术。我母亲被撞成残废人,半身偏瘫,生活不能自理,经鉴定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目前还在住院接受治疗。

  事发后,我们与县交警大队多次交涉,对方以“现场无监控设施,证人证言供述不一致,致使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只给我们开了一纸“交通事故证明”,不予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此,我们多次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没有结果。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司机马某平驾驶已报废八年多、假牌假照、行驶证2009年就过期的机动车辆交通肇事,在肇事后未报案且试图逃逸,依据上述规定,应当负全部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指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予以高度重视,督促当地有关部门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尽快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维护受害者的正当权益。”甘肃省庆阳市宁县春荣镇宁春村街西组村民刘天堂说。(来源:中国法制报道 作者:宁毓春)

  (责任编辑: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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