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14 10:41:27 来源:新农村商报网 浏览量: 作者:田雪丰
新农村商报网四川讯
近日,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中,对公安机关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供辩护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公安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公安机关在侦办该案过程中没有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规定,未依法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损害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针对该违法行为,恩阳区院书面向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目前,恩阳公安分局书面回复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将吸取教训,严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恩阳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严格履行监督职责,有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办案意识,充分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田雪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