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30 20:54:38 来源:方圆豪俊 浏览量: 作者:安中成
“批复”写成“报复”,“一事不能两罚”写成“一事两罚”,“2016”写成“2106”,“办事处”写成“办事办”;这份出自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下简称高坪区法院)的判决书,错别字、标点符号错误、语法错误等诸多问题竞达68处之多。这也许是该院法官太忙,出现的笔误,不一定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值得提醒得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本来应该是非常严肃和神圣的法律文书,但类似这种错误连篇的判决书,在高坪区法院并非个案。 为了“解读”这份错误连篇的判决书,有必要先把案件的来龙去脉作简单介绍。 “12.11”一般高空坠落事故 2016年12月11日凌晨5时10分左右,在四川省南充市茂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茂林物业)管理的南充丽晶府小区发生高空坠落死亡事故,导致一人死亡。随即,南充市嘉陵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嘉陵区安监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调查。 2016年6月5日,嘉陵区安监局作出 了(嘉)安监罚(2016)02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决定给予该公司管理的南充丽晶府小区项目经理王某(化名)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7年8月7日,嘉陵区安监局作出了(嘉)安监加罚(2016)022-2号《加处罚款决定书》,决定对王某加处后罚款共计处罚贰万元人民币。王某不服嘉陵区安监局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起诉到高坪区法院,高坪区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嘉陵区安监局的两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了(2017)川1303行初22号行政判决书。 错误连篇的判决书 通过对高坪区法院这份16页的判决书的详细梳理、解读,各种错误竞达68处之多。由于不能一一列举,现将错误中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原告…1967年……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8……” 判决书首页就将原告王某的身份信息写错,王某生于1967年,公民身份证号码也应该是“1967”。 “… …对项目维护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 此处为判决书第二页第五行,属于一小段文字结尾,本该用句号,却用了分号,甚至“发明”了双分号。该判决书中存在标点符号错误问题,仅限于严重错误的地方多达10处以上,主要体现在滥用分号,有许多地方分段结尾都用上了分号或逗号,部分地方还“一分到底”。 “… …你单位截至2017年8月7日前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对单位加处后罚款共计贰万元人民币… …” 本是对茂林物业项目经理王某的个人处罚决定,但两处都错写成单位。 “(嘉)安监罚(2106)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此处错误有点离谱,从书面意思看,该处罚决定应该延后100年,一份文件就写错两处,正确的应为“(嘉)安监罚(2016)02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这16页判决书中关于写错文件名称、写错文件号等类似错误多达15处以上。 “根据原告提到的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三十条,调查报告是由嘉陵区人民政府直接报复给原告… …” 。 此段存在两处错误:“事故报告”和“规定”之间漏写“和调查处理”,省政府文件主体叙述不全;另外,将“批复”写成了“报复”,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原告诉称行政处罚违法了一事两罚的规定是对法律的理解错误。” 这句短语中“一事”和“两罚”之间漏写“不能”二字,把原告本意完全弄反了。 “对被告市监局提交的所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均无法判定… …” 此处如此简称词不达意,“市监局”到底指什么单位? “2、事实调查组的成员及会议记录… …调查报告的程序不合法,不是事故调查组做出也没有签名,做出时间是2017年4月1日,事发时间是12月1日,调查报告超期做出;市政府做的批复也是错误的… …” 此小段就出现4处错误:“2、”后面应该是“事故调查组”。“事发时间是12月”后面是“11”,日期写错。“事发时间是”后面漏写“2016年”,意思变成了还没发生事故就已经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正确地是嘉陵区政府作出的批复而不是市政府的批复。
“没有对死因进行陈述… …” 应为“没有对死因进行鉴定。” “对所做出的25万没有说是罚款还是违法所得… …” 数据错误,嘉陵区安监局开始只对王某做出了一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王某拒不履行该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加处罚款后共计才处罚二万元。 “案件处理呈批表上杨军收到的是2017年6月5日,复议期是60日到2017年8月5日,” 此两句短语就存在两处错误,明显存在病句和表述不完整,在“杨军收到的”后面漏写“时间”,正确表述应为“案件处理呈批表上杨军收到的时间是2017年6月5日,复议期截至2017年8月5日,”或者写成“… …复议期是60日后的2017年8月5日截止。” “7、4.5.6号送达回证没有备注留置送达无效;” 此短语就存在3处错误:4.5.6号文件不知道是什么文件,病句,标点错误。除文件号外正确表述应为“7、… …送达回证没有备注‘留置送达’,应为无效。”。 “但说明照片上委托事故辖区街道办事办主任及分管领导具有执法权利的工作人员过去送达的。” 此句短语存在3处错误:病句、错别字、行政机关名称错误。正确表述应为“但根据照片可以说明,被告是委托事故辖区街道办事处主任、分管安全的领导以及具有执法权力的工作人员前去送达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 …” 表述错误,应将“认证”改为“认定”。 “… …调查组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情况报告,” 表述错误,应将“情况报告”改为“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程序和行政处罚程序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此处表述错误,基本符合法律法规就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吗?所以,“程序”与 “符合”之间的“基本”二字应该去掉。 “被告还邀请了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主任以及分管安全领导到场,嘉陵区安监局的送达方式是有效送达。” 判决书前几页针对送达全是用的“委托”二字,后面又改为“邀请”,前言不搭后语。 “… …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处错误太离谱,高坪区法院是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级法院,该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若不服,应当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但高坪区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直接叫原告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管辖权都搞错了,风马牛不相及。
高坪区法院具有“前科” 据了解,高坪区法院在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另外两份判决书,案号分别为(2017)川13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2017)川1303行初23号行政判决书,这两份判决书同样存在类似各种错误。另外,据阆中市民金维建反映,他状告阆中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也是在高坪区法院审理的,该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30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里竞将“原告向公安部反映被告行政不作为”写成了“原告向公安部反应原告行政部作为”,一句短语就出现原、被告混淆及错别字等3处错误,这也许是法官太忙,应该都是笔误,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但屡错屡犯,若以所谓“笔误”或“校对问题”来掩盖自己工作中的粗心大意,有点难以服众。 2005年,曾有媒体报道高坪区法院的上级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判决书66个错”,一时舆论哗然,许多法官都引以为戒;但高坪区法院这份奇葩判决书已经打破了10年前的记录,堪称目前国内判决书“错误之最”。 2018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人民大会堂针对过去五年人民法院工作发生的深刻变化、取得的重大进展。讲到 “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业内人士称,该院的判决书都写成这样,无论法官断案有多公正,都会遭到人民群众质疑,这些法官的办案水平都难以服众。如此草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哪里? 据了解,目前高坪区法院已将2017年12月13日作出的这三份存在严重笔误的判决书作废,原件已收回,是否重新出具法律文书,不得而知。但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30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至今还在诉讼当事人手中 。 (安中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