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13 20:07:11 来源:南充经济网 浏览量: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实行。顺庆区法院民三庭于2018年2月9日审结的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周某某不承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段某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4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顺庆法院审结的适用该新司法解释的第一案。
被告段某某、周某某于199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7年2月21日登记离婚。被告段某某因资金紧张,于2014年6月10日、2014年6月22日分二次向原告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借款期满后,原告杨某某向被告段某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顺庆区,以二被告现虽离婚,但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为由,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万元。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首先,本案二张借据上只有段某某作为债务人签名,无周某某签名,其对该债务也不予追认。其次,该债务虽然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金额高达40万债务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原告未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故无法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主张被告周某某共同偿还该债务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该债务属段某某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偿还。
该案承办法官饶红表示,按原来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夫或妻一方,只要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该债务,是否在借据上签名,是否离婚,都有可能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该债务。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通过四个条文,确立了“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的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三方面内容,并从合同相对性出发,强调夫妻共债共签,当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范畴,债权人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以此引导债权人在债务形成时,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