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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城案:深圳中院被指“以执代审”,广东高院终审裁定撤销!

2025-02-28 19:54:46 作者: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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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集资参与人强烈要求中院重审该案

文|朱鹏源

       去年9月,一篇题为《融资城案已退赔过亿 ,投资人希望继续追缴》的文章,在网络流传。在发表文章的其中一家网站上,阅读量20余万,并被平台置顶。

深圳中院已经执行分配过亿

该文写到:

       “9月10日,有深圳融资城案投资人称:

       在各方努力推动下,判决前查扣的1.2亿元已于今年初退赔投资人,但进入执行阶段的这两年多时间,法院和经侦在资产追缴上停滞不前,除了原来的1.2亿外就再没有追缴到新的资产。

       这是令人瞩目的该案最新实质性进展。受害者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动用司法手段,追缴他们的养老钱和血汗钱。”

       因为影响巨大,波及海内外人员众多,包括陆媒港媒等也曾广泛报道该案。

       这个6年悬而未决的案件,其执行问题,在各方努力下,去年终于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果。

       此案大概情况为: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融资城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董某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2023年10月,深圳中院发布关于开展融资城案退赔工作的公告,将从侦查机关开设的“融资城”案专户扣划到的人民币129063117.26元,按比例退赔给了集资参与人。

广东高院撤销深圳中院两份执行裁定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正当投资人希望深圳中院继续执行下去的时候,去年12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两份执行裁定书,让此案又陷入山重水复的境地。

       这两份由两个合议庭分别作出的终审裁定书,是董某和黄某两位不同的被执行人,不服深圳中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复议申请后,广东高院做出的。

       高院在一份裁定书中称:深圳中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董某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过程中,作出(2021)粤 03执3283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董某的财产(以人民币101134575.7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董某不服,向该院提出异议。

       高院认为:

       “本案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被告人应当退赔金额、被害人范围和需要发还金额的内容。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为避免刑事判决的过分迟延,可以先审结刑事部分,对于需要退赔的内容可以单独审理。

       本案属于涉众型金融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在刑事审判诉讼时限内完全查明并确定需要发还的金额确有难度,但在未确定之前不能由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本应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

       本案所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至少涉及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二是被害人范围和受损失金额。这两部分内容均是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属于执行程序查明的事实,也不能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执行中确有征询审判部门意见的具体作法,但征询的问题须是判决书主文已有的内容。本案刑事判决未含前述相关内容,不 属于需要征询意见的范围,即使刑事审判部门出具意见,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此外,对于鉴定结论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即使通过补充审理程序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程序审查认定并作出裁判,有关合议庭应当充分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深圳中院根据刑事审判部门的回复意见确定违法所得金额依据不足,应予纠正。深圳中院的执行措施未最终获得执行依据的确认但执行结果涉及发还被害人判决内容的执行,故 ,对依据(2021)粤03执 3283号之三执行裁定查控的财产继续维持查封、冻结状态,暂不予处置。有关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予以明确确定后进一步处置。”

       广东高院在另一份裁定书中,也表达了上述类似观点,最终撤销了深圳中院的执行裁定。

集资参与人要求中院重审该案

       看到广东高院的两份裁定书,广大受害者们坐卧不安、心急如焚,他们给深圳中院发去了请求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申请书。

       他们写到:

       “该案判项内容为:

       赃款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追缴部分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扣押、冻结的款项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股权、物品等变价后依法分别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继续退赔并依法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

       但判决书却没有明确向谁及哪个企业或公司追缴?追缴数额多少?发还给谁等?

       2021年4月22日,该院刑事审判部门依法移送立案执行涉财产部分的内容,执行案号为(2021)粤03执3283号。发现不是依据粤万会司鉴(2016)会鉴字第15号意见执行,而是依据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重新委托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对融资城投资人(拒绝同时审计借款企业名单及借款金额)的具体受损金额进行鉴定,并出具了利安达专字(2023)粤A238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又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中院刑事审判部门认定。

       2024年12月5日,广东省高院认为:深圳中院在本案刑事裁判文书没有被告人应当退赔金额、被害人范围和需要发还金额的内容。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为避免刑事判决的过分迟延,可以先审结刑事部分,对于需要退赔的内容可以单独审理,本案属于涉众型金融犯罪,被害人人数众多。

       在刑事审判诉讼时限内完全查明并确定需要发还的金额确有难度,但在未确定之前不能由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本应由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问题。

       本案所涉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至少涉及了两方面内容:一是被告人违法所得数额;二是被害人范围和受损失金额。这两部分内容均是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既不属于执行程序查明的事实,也不能依据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依据。

       执行中确有征询审判部门意见的具体做法,但征询的问题须是判决书主文已有的内容,本案刑事判决未含前述相关内容不属于需要征询意见的范围,即使刑事审判部门出具意见,也不能作为执行依据。故广东高院裁定深圳中院终止执行(2021)粤03执3283号执行裁定。

       综上,受害人特提请深圳中院对贵院审理案号为(2016)粤03刑初758号董某及融资城集资诈骗一案中未查明事实的部分,如:涉案被害人人数及名单、融资欠款企业名单及欠款数额等,因基本事实不清,没有相应具体的判决内容,导致该案没有执行依据无法进行执行,故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依法再审,尽早恢复执行,我们需要敢于向错案亮剑并主动纠错的你们,谢谢!”

       此案将如何发展,广大集资参与人拭目以待。

后记

       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主管机关和涉案各方人士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是否属实,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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